简介
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责是:制定核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发布核安全有关的规定、导则和实施细则,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实施核安全监督检查,审查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和准备,负责调查和处理核事故,参与调解和裁决有关核安全的纠纷,负责核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颁发及管理许可证件;组织审查核材料的安全持有、使用、生产、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核准颁发和吊销核材料许可证件,组织实施核材料管制和核安全保障,协同公安部门监督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体保护,组织国家重点核安全技术和管理的科学研究;参与组织审查核设施、核部件及核材料的出口申请,协同政府有关部门颁发出口许可证件;归日管理核安全方而的国际业务联系及合作;负责组织对公众的核安全宣传,教育1。
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的技术咨询机构,从有关政府部门、科研、设计和生产及高等院校等单位聘请从事核能、核安全和有关的工作并有较高造诣的专家组成。设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并配有专职秘书,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核安全专家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内外核安全领域的发展动向,及时对中国核安全政策、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提出建议;对中国的核安全法规、导则的编制、执行和修改提供咨询或评议。对民用核设施各阶段的安全评价报告和许叮证颁发提供咨询或评议。对核安全研究的长远规划和重大项目或课题的选定提供咨询或建议。
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厂址、堆工、机电设备、燃料循环和辐射应急等专业组,除固定成员外,根据需要可随时邀请有关的专家参加。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和专业组成员有权对核安全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提出咨询或建议,有权查阅咨询工作所需的资料和要求在会议纪要中载入不同意见供核安全管理决策部门参考。
地区监督站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由国家核安全局设立派出机构,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员(组),执行核安全监督任务。目前中国核安全管理机构已成立广东、上海和成都地区监督站,分别负责华南、华东和西南地区的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地区监督站的职责是:
①派遣并管理常驻核安全监督员(组);
②对营运单位及有关核设施进行核安全检查;
③检查与督促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建立并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
④监督运行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⑤评价不符合项的补救措施;
⑥监督核电厂应急计划的实施;
⑦处理违反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条件的事项,或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采取执法行动的建议,在国家核安全局授权时采取执法行动;
⑧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2。
技术后援机构为了执行对各类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国家核安全局先后设置了一些技术后
援机构,这些机构是:
(1)北京核安全中心:承担核安全管理中的技术保障任务,从事有关核安全的技术评价、验证、检验检测和情报分析等工作,包括核安全许可证申请中提交的技术报告,核电厂调试,核材料及核设施建造运行中的安全技术,应急计划,质量保证大纲,核承压设备的安全要求和检测技术,核安全法规和标准,核安全信息以及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等。
(2)苏州核安全中心:承担核电厂质量保证监督,编制核安全监督手册、监督程序、事件报告制度和数据库等。
(3)北京核电厂模拟培训中心:承担核电厂运行操纵人员和核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模拟操作培训。培训在一台压水堆核电厂全尺寸模拟机上进行。随着中国核电的发展,将开发各种堆型的模拟机技术。
(4)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研究中心。主要承担核设备、压力容器等的安全与可靠性的检测、分析、评价等工作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