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早在20世纪70年代全球石油危机时期,美国和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由于燃油供应不足而造成电力供应严重紧缺,为促进能源节约,开始实行居民阶梯式递增电价制度;之后,部分发展中国家,如韩国、印度、马来西亚和希腊也逐步实行居民阶梯式递增电价制度。而在开展零售市场竞争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和美国的德克萨斯州,零售商为了争取市场份额则采用阶梯式递减电价制度。1
长期以来,我国居民用电一直实行均一的、“福利型”低电价政策,致使销售电价结构不合理,工商业电力用户对居民用户提供了巨额的供电成本补贴,居民用户参与节约用电的积极性不高,有悖于当今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时代要求。分段电价制度,是一种非线性电价制度。通过居民电价制度改革,既能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电,又能合理反映居民用户供电成本,减少工商业电力用户对居民用户的交叉补贴,促进全民参与节能减排,提高电能资源配置效率。2
递减式电价与递增式电价1996年以来,许多省、市电力部门相继出台了增供促销的分段递减式(即随用电量增加分阶段下浮电价)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政策,增强了电力与其它燃料(如煤、天然气等)之间的竞争力。而实践证明,递减式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政策对于中西部地区调动中低收入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政策对于中西部地区调动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增加用电量影响甚微。在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政府和企业应该用市场方法来分析市场实际,分析用电细分市场,分析各类电力市场的价格弹性、替代效应、收入效应,以期制定一个科学合理、效率公平的电价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3
居民生活用电分段递减电价的不足在于仅考虑了电量增加电价递减,薄利多销,只要边际收益仍大于零,企业收益仍会增加。这种分阶段的电量(一般以50kWh为1个用电阶段)电价递减,没有考虑到我国中西部地区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预算约束下的用电量阶段电价没有下降,因而递减式居民用电量阶段电价没有下降,因而递减式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是一种较有利于高收入居民的电价政策。高收入居民高收入、高用电享受到了低电价,而高收入居民用电价格弹性小,价格降低电量增加不大。3
居民生活用电分段递增式的电价模型较递减式电价模型在确保供电企业收益不变,中低收入居民负担不加重的情况下,使中低收入居民用电量增长,更有利于改善中低收入居民的生活水平,增加供电企业售电量。中低收入居民的增加还将给供电企业带来长远利益。对高收入居民实行的高电量高电价反映了供电边际成本的上涨趋势,可用来促进电力节约。居民收入层次的划分及定价因地制宜,先试点摸索经验,后广泛推广。这种定价模型的不足可能在于电价降低效应的滞后性影响供电企业短期利益,带来的居民用电量快速增长也不利于缓解目前缺电的局面。提高居民生活用电量、降低低产出的高耗能工业用电量、形成合理的用电结构是摆在政府和供电企业面前的又一项重要任务。3
我国居民阶梯式递增电价的制定原则在我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居民用户心理承受力、销售电价结构和节能减排任务的现实约束下,我国居民阶梯电价制定的原则应该是:(1)要保障低收入人群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用电要求,设置第一阶段电量及电价,也被称为“生命线电价”,这个电价水平以现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平为基础,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力和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的生活保障性补贴政策制定,通常要低于单位居民生活用电量的实际供电成本;(2)要以覆盖绝大多数居民的户均电量设置第二阶梯,相应的电价水平应涵盖其单位供电量的成本;(3)为了促进高耗电居民节约用电,设置第三级及以上阶梯,其电价水平高于第二阶梯的部分,用于补偿第一阶梯用户没有承担的供电成本、环保成本以及需求侧管理成本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