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缔结一项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的条约对于遏制核军备竞赛和实现核裁军的目标至为重要。1993 年,联合国大会在没有任何国家反对的情况下赞同就此一条约进行谈判。12000 年《不扩散条约》缔约国审议大会一致认为,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裁谈会)应立即开始谈判“一项非歧视性、多边和可有效国际核查的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的条约”,并“力求在五年内缔结此一条约”。2 但是,出于种种原因,裁谈会至今尚未就此一条约正式开展谈判。
裁军谈判会议成立于1979年。裁谈会及其前身曾达成了一些重要国际裁军条约,如1968年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2年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1996年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然而,从1999年开始,任何实质性裁军谈判都处于停滞状态,甚至连年度工作计划都无法达成一致性意见。
2009 年9月16 日加拿大、日本和荷兰常驻裁军谈判会议代表致会议秘书长的信,其中转交日期为2009年9月2 日的“裂变材料国际专家小组编写的供讨论用的草案: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的条约,附逐条说明”,以供裁军谈判会议各成员国参考。分发该文件的目的是为裁军谈判会议成员国提供参考材料,以有助于将要进行的禁产裂变材料条约谈判工作。这样做,绝不代表各转交国的官方立场。3
尽管绝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应当通过这样一项多边禁产条约,然而截至目前为止,这一条约仍未出台。
历史背景自1978年以来,联合国大会一直支持要求停止生产裂变材料的决议,第一届裁军谈判会议就确认要在适当阶段谈判禁止生产裂变材料的决议。克林顿总统在1993年9月27日的讲话中呼吁,要求制定一项禁止生产用于核爆炸物的裂变材料或外部国际保障措施的多边会议。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8/75L号决议,要求谈判缔结一项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的“不歧视,多边和国际上可以有效核查的条约”。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裁军谈判会议)于1995年3月23日同意设立一个委员会,谈判“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的非歧视性,多边和国际上可以有效核查的条约”。 1但是,实质性谈判没有发生。
2004年7月,在支持把核查列为未来多边禁产条约的关键要素后,美国就宣称:“即使存在广泛的核查措施,我们对于监督遵守《禁止裂变材料公约》也没有太大的信心。”随后美国就在联合国大会对一项呼吁谈判缔结可有效核查的条约的决议草案(Draft resolution A/C.1/59/L.34)投了唯一的反对票。布什政府支持条约,但倡导一种特别的核查制度,各国将通过本国的情报机制监测其他国家的遵守情况。 2009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扭转美国的核查立场,并提议谈判“核查结束生产用于国家核武器的易裂变材料的新条约”。 2009年5月29日,裁谈会同意设立一个禁产条约谈判委员会。4
2009年9月,加拿大、日本和荷兰常驻裁军谈判会议代表转交题为“裂变材料国际专家小组编写的供讨论用的草案: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的条约,附逐条说明”,以供裁军谈判会议各成员国参考。
条约草案主要内容该禁止条约草案包含一个序言和十六项条款,列举几个主要条款如下3:
第一条基本承诺一.1. 每一缔约国承诺不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
一.2. 每一缔约国承诺不从任何来源获得、也不向任何接受者转让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 一.3. 每一缔约国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协助、诱导或鼓励任何人从事本条约禁止的任何活动。
一.4. 每一缔约国承诺将其裂变材料生产设施立即去功能化、使之退役并在可行时予以拆除,或者重新装配这些设施并将其仅用于和平目的或非爆炸军事目的。
一.5. 每一缔约国承诺向原子能机构宣布以下所有裂变材料并承诺不将其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
(一) 民用核部门的裂变材料;
(二) 已宣布的对所有军事目的而言多佘的裂变材料;
(三) 已宣布的用于军用反应堆的裂变材料。
一.6. 每一缔约国承诺,其核武器储存若有任何削减,即会宣布从这些武器中回收的裂变材料属于对武器目的而言多佘的材料。
第二条 定义二.1. “裂变材料”是指:(一) 任何钚同位素组成中的钚,但钚 238 的含量达到 80%或超过 80%的钚除外;
(二) 含铀 235 和/或铀 233 的铀,若其加权浓度相当于铀 235 的含量达到 20%或超过 20%;iii
(三) 本条约议定书中商定的适于制造核武器的任何其他裂变材料;
(四) 含有前述各项材料任何组合的材料。
二.2. “生产裂变材料”是指:(一) 通过后处理或任何其他过程从辐照核材料中分离出裂变材料;
(二) 将任何铀同位素混合物中铀 235 和铀 233 的加权浓度增加到等于或大于 20%;
(三) 通过任何同位素分离过程,增加钚中的钚 239 所占比例。
二.3. “生产设施”是指每年能够生产超过重要量[十分之一]的裂变材料的设施。
第三条核查三.1. 每一缔约国承诺接受原子能机构的保障,以按本条所述,核查其对第一条所规定的义务的遵守情况。
三.2. 已与原子能机构分别缔结满足原子能机构文件 INFCIRC/153(更正本)所载要求的全面保障协定以及满足 INFCIRC/540(更正本)所载要求的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根据本条约,无进一步核查的义务,除非该缔约国计划将裂变材料用于非爆炸军事目的,或除非该国拥有的第二条第 1 款 iii 项所指的裂变材料超过重要量[的十分之一],在这些情况下则需要额外的保障或安排。
三.3. 如果缔约国未与原子能机构缔结全面保障协定,而又拥有数量达到重要量的至少一种未受保障的裂变材料,则应作出承诺,同意接受保障,与原子能机构缔结适当的保障协定,以核查其在第一条下承担的义务,这些
义务包括:
(一) 不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为此:
(a) 将生产设施去功能化、使之退役或予以拆除,或将其仅用于和平目的或非爆炸军事目的,且(b) 不在无保障的情况下进行任何裂变材料的生产。
(二) 不将下列裂变材料转用于核武器、其他核爆炸装置或不明目的:
(a) 所有民用裂变材料,包括乏燃料,(b) 所有宣布的对任何军事目的而言多余的裂变材料。(c) 所有宣布的用于非爆炸军事目的的裂变材料。
三.4. 应在本条约生效后[180]天内,在保障协定范本的基础上,开始谈判第三条第 2 款和第三条第 3 款所指的协定及安排。对于在[180]天的期限后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开始谈判此种协定或安排的日期不得晚于其交存日期。应与执行秘书协商开展此种协定和安排的谈判。除非缔约国大会另有商定,此种协定或安排应至迟于谈判开始之日后[18]个月生效。
第四条宣布四.1. 每一缔约国承诺在本条约生效后每年按照以下类别公布并向缔约国大会提交其拥有的或在其控制下的所有裂变材料国家库存清单:民用、核武器用和非爆炸军事用途。
四.2. 每一缔约国承诺报告其为减少用于核武器及其他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国家库存而采取的本国措施、双边措施和多边措施的进展情况。
禁止生产裂变材料现状阻止禁产条约出台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有核武器国家与无核武器国家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首先是库存问题。即使现在就出台条约禁止生产核裂变材料,原有的武器级核裂变材料的储量仍相当可观,足以用来制造大量新的核武器。因此,许多无核武器国家坚决主张,未来的多边禁产条约应当包括这些库存的裂变材料。按照这种主张,条约的缔约国不仅应当在本国禁止生产新的核武器用裂变材料,还应把多余的武器级裂变材料转为民用。从本质上说,这相当于在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的同时还进行核裁军。
这一主张遭到了大多数核武器国家的反对。主要的问题在于,目前各国核裂变材料的库存量相差悬殊,而要实现对库存核裂变材料的转换,必须增加库存透明度,但事实上除了美、英两国外,其他国家出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考虑,都对此予以保密。第二个方面的障碍与库存透明度相关,涉及对核裂变材料的全面核查,这对保障履行禁产条约至关重要。没有核查,就难以确定武器级裂变材料的生产确已停止,也难以确定多余的库存确实被转为民用。
目前,大多数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已经声明停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美国和俄罗斯也通过双边协议的形式着手将多余武器级裂变材料转为民用,1996年两国还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共同提出倡议,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下处置多余的裂变材料,尽管由于适用范围、期限和费用等问题,该倡议尚未得到执行,但美国已开始单方面地将一些它认为超出军事需要的裂变材料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2004年全球的核材料总量远远多于现在,当时高浓缩铀全球储量超过1900吨,而武器级的钚更高达1800吨。而今天浓缩铀已经降低到了1475吨的历史低位,主要用于制造武器的钚更已经被削减到500吨以内。在10年间,全球的核材料总量已经被削减了一半,尽管此前政治争议颇多,却仍旧获得了不小的进步。
在缺少条约机制的情况下,均是由拥有上述裂变材料的国家自愿完成的。由此可见,出台一项多边禁产条约并非没有实现的可能。事实上,由于大国间核战争威胁的减少,核材料数量进一步的削减几乎是必然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