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资源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政治等多领域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等各种资源;狭义资源仅指自然资源,因为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能量基础和生存基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资源解释为:所谓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能生产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
众所周知,人类的需要是无限的,而自然资源却是稀缺的。长期以来,我国沿用以追求高速度、高增长、高消耗为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虽然在短期内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也产生了一系列不利的后果:一方面,导致非再生资源呈绝对减少趋势,可再生资源也表现出明显的衰弱态势,生态平衡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些现实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利用自然资源时只考虑了经济效益,导致资源利用率很低,环境破坏严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们必须重新认识资源,要以一种全面的、系统的、可持续的观点来考虑资源的利用效率,即在利用资源时要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使它们三者相互协调,使资源产生最大的综合效益。2
利用现状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地大物博、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紧缺、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并且这种状况随着人口的持续增加和经济高速增长还会进一步恶化。总量巨大,各种资源的总量均居世界各国前列,从而确立了我国是一个资源大国的地位。我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占世界有人居住土地总面积的7.2%,居世界第3 位;其中耕地占世界总量的6.8%,居世界第4位;森林和林地占3.4%,居世界第5位;草地占9%,居世界第2位;河川径流量占世界总量的5.6%,居世界第6位;可开发水力资源占世界总量的16.7%,居世界第1位。我国目前已发现矿产162种,其中探明储量的有149种,已开发利用的有136种,有20余种探明储量在世界上具有明显优势,可谓矿种齐全。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从而导致各种主要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与世界人均水平有不小的差距。我国人均淡水资源为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人均耕地面积为1.41亩,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40%;人均森林占有面积1.9亩,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5;人均煤炭探明可采储量为88 吨,为世界人均水平的62%;人均石油探明可采储量为1.8 吨,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7%。
上述数字表明,按人均水平计,我国是一个资源小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压力很大。因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收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成为我国现阶段的重要任务。2
存在问题1、自然资源价值在认识上缺乏科学性
传统上的认识是商品价值决定于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没有投入劳动的物或者不能交易的物,本身没有价值,因而天然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没有价值。伴随着这一不科学的认识,在我国形成一种被扭曲的怪现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无价,原料低价”,从而导致了资源的无偿占有、掠夺性开发,资源损毁,生态破坏,环境恶化。
我国现行的衡量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指标是国民生产总值(GDP) ,它包括工农业生产的全部产品和服务的价值,计算了固定资产的折旧,但却没有包括自然资源损耗价值和生态环境恶化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在经济指标坚挺的背后 ,却是资源损毁、生态破坏、环境恶化“, 经济繁荣”的同时 ,作为支持经济持续发展重要条件的资源基础却在不断削弱。
2、国家对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职权不分,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
虽然自80 年代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对抑制生态退化趋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带有行业的倾向,在内容上存在空白、交叉重叠、矛盾冲突的地方,如《森林法》规定了森林采伐量的控制措施,却没有规定大面积森林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治措施;再如,渔业主管部门,既要负责水产资源的保护,又要负责管理渔业生产,考核渔获量,这种行政权和经营权笼统重叠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自然资源不能合理、有效地配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服从计划性指令,而不根据资源的实际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运作,致使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破坏剧烈,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另外《, 水法》第二条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交叉重叠《, 水法》与《渔业法》对违反“禁止围湖造田”的处罚不一致,在执行中易引起矛盾和误解。
生态环境是各种自然资源互相制约、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综合体,人类活动对其中一种资源的改变,都会影响其它几种资源,如破坏了森林、草地就会影响径流,冲刷土地,影响对气候的调节,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环境。一方面,我国人均自然资源占有量低,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P2 ;另一方面,目前在自然资源利用中又存在不合理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资源消耗高,利用率低。二是重开发,轻治理(或不治理) 。三是再生资源流失率高。人口和资源是一对矛盾,只有合理有序地利用自然资源才能缓和矛盾,达到生态平衡。3
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对策1、加强环境意识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
中国正以历史上最脆弱的生态系统,承受着历史上最多人口和经济上快速发展的压力。在21 世纪,中国是靠可持续发展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还是以自毁家园的短期行为而消亡、迁徙,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民族是否建立起环境意识。公众的环境意识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方式有极大影响,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社会基础还相当薄弱,尽快提高民众的环境意识,其意义十分重大。必须大力加强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民众的环境意识,各种宣传舆论媒介应十分注意引导民众自觉地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环境,逐步使保护资源与环境成为每个企业、每个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让热爱自然、热爱环境的良好社会习俗深入人心。在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体系中,环境教育的内容要加大份量,使其在学校教育中独成一个良性的、连续性的支体系,把“环境教育要从小抓起”落到实处。
2、把保护自然资源提到国策的高度来认识
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就是保护生产力,保护好环境就是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这是我们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应有的最基本认识。人作为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重要的因素,保护环境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劳动者自身的健康,使其能正常地生产、生活和工作。在生产力中,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自然资源,它是发展经济的物质基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不注意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其实质就是对生产力的破坏,所以说牺牲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代价的经济是不稳定的,也是不持久的。
当前我国压倒一切的任务是稳定,要达到社会稳定、政治稳定和经济稳定,而三者中经济稳定是基础,没有经济的稳定,就不可能达到社会和政治的稳定。要使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就必须保护好环境和自然资源。那种只顾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用杀鸡取卵、竭泽而鱼的方式来利用资源,以求得暂时的经济效益,不仅达不到发展和稳定经济的目的,还会造成更严重的生态恶果,破坏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推进经济建设的同时,我们要大力保护和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努力开展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很好地结合起来。
3、加快立法步伐,法律制定法典化,加强执法力度
针对我国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的立法体系存在着许多空白,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一些法律也存在着不适应新情况的内容。因此以改革的精神加快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步伐是当务之急。为了避免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的交叉、重复和矛盾,要尽快着手制定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或基本法律,以构成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典。这对于协调针对同一调整对象的不同行为,强化市场运行规则,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法律中应对各部门专业机构在资源与环境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尽量避免由于职责不清而导致扯皮现象。以水资源为例,我国因“多龙治水”而分工不明的现有局面严重影响了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在健全完善法制的同时,应彻底纠正目前较为普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继续加大力度对环境执法进行有效监督。
4、加快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失的研究,并将其计入生产成本
自然资源与环境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已列入1993 年10 月《中国21 世纪议程》优先项目计划,目前国家正在着手对中国自然资源与环境核算理论与方法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资源耗竭、环境污染和破坏,除了违背自然—生态规律外,从经济上来看,还违背经济规律。自然资源和环境应该看作一种“商品”,是有价值的,消费者应该付出劳动和代价。在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计算和统计上,应该把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程度,以环境资本折旧的形式表现和反映出来。这种价值观念的转变,要求实现真正的价值和价格,即把在生产、消费和处理过程中,为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而消耗的全部费用真实地反映出来。
5、环境管理中的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等制度在实施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形成了一套制度和做法,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这些制度互相呼应、互相配合,体现了环境管理的预防性、连续性等特点,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制度在执行中,仍需在广度和深度上予以加强,使其发挥更大威力。目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往往比较重视建设项目所造成的“三废”污染评价,而轻视对自然资源消耗及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自然资源利用引起的生态环境效应是由直接、间接影响交替的长期积累过程,危害在没有达到一定程度时,不易为人们所觉察。二是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还不健全,对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生态影响评价较为复杂,在操作方法上有很多难点。近年来,自然资源损毁和生态环境破坏由量变积累为质变,环境对人类活动的反作用致使自然灾害频繁而剧烈地降临到人类身上。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如果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因素放在重要地位,那么,生态环境势必继续恶化,自然对我们的报复仍将继续且加重。目前,现有环境评价制度在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应加以完善,在环境评价工作中对资源消耗、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应明确界限,成立由掌握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破坏分析方法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评价队伍,对建设项目的自然资源利用率和生态环境影响作出评价和定价,对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超过生态阈限的建设项目应坚决杜绝上马。否则,将引起生态系统发生不可逆变化,功能逐渐丧失,导致人类对生态环境恶化失去控制。
根据“谁开发,谁保护”方针,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应实行“三同时”制度,在落实“三同时”制度时,为保证落到实处,应配套实行“三同时”保证金制度,以应用经济手段强化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针对消耗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超前于环境恢复的现状,根据“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方针,对于那些已造成生态破坏而未超过阈限的组织和个人,应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补偿。
6、发展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资源相对贫乏,生态环境脆弱,资源存量和环境承载力两个方面都已经不起传统经济形式下高强度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如果继续走传统经济发展之路,沿用“三高”(高消耗、高能耗、高污染) 粗放型模式,那么只能阻碍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循环经济则是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的经济系统,使得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只有放错地方的资源,而没有真正的废弃物,其特征是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的低排放,从而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利用高新技术和绿色技术改造传统经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知识经济,使我国经济社会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在西方国家,循环经济已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有些国家甚至以立法的方式加以推进。我国的循环经济建设更多地还停留在概念上。因此,要全面推动我国循环经济建设,使循环经济融入国民经济的发展之中,必须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规,通过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采用无害或低害新工艺、新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实现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尽可能把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新建生态工业园区,将园区内一个工厂或企业产生的副产品用作另一个工厂的投入或原材料,通过废物交换、循环利用、清洁生产等手段,最终实现园区污染的“零排放”,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新局面。3
自然资源利用的补偿自然资源补偿, 是指运用经济和非经济手段弥补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资源过度损耗和环境过度破坏以保证资源与环境能够满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如何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已经当今的热门话题, 建立和完善资源与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对保护资源与环境意义重大。
补偿原因(1)自然资源的稀缺性要求对其补偿。随着人口增长、经济发展, 资源的需求量不断扩大。与此同时, 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不容乐观。
(2)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现状使补偿刻不容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严重破坏着生态环境, 据初步估算, 我国因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每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2000亿元左右。第二, 人类对环境的污染远远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程度随生产的发展日益严重, 当污染程度远远超过环境的自我恢复能力并得不到有效治理时, 人类必将自食其果。
(3)补偿资源与环境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有三个方面: 一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 可以使用不可再生资源, 但要求这些资源能够得到更新和替代; 二是可以使用可再生资源, 但要求以这类资源的再生能力为限; 三是可以排放污染物, 但要求排放量与环境的自净能力相平衡。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 经济发展对不可再生资源、可再生资源的消耗, 以及污染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都超过了其限度, 合理补偿迫在眉睫。
补偿内容自然资源补偿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 价值补偿,即生产所获得的效益必须能够补偿生产中所消耗的自然资源价值, 使内部效应+外部效应≥ 0, 这要求对自然资源进行有效利用, 市场主体要通过自己生产技术和管理的不断进步保证这一补偿的实现; 第二, 实物补偿, 即维护自然资源的生产能力、恢复能力和补偿能力, 主要通过抑制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鼓励自然资源的重置实现, 这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立法以及税收等宏观管理保证市场主体更有效实现这些补偿。
补偿措施补偿方法的大体思路是: 界定自然资源产权主体, 对自然资源进行定价, 目的在于确定资源提供者投资所占的比重。让自然资源作为一种生产的投入品, 进入市场, 介入生产的过程; 资源提供者作为投资者进入生产过程。资源提供者并非把资源出售给资源使用者, 而是和资源使用者合作, 二者同作为投资者进行生产, 资源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同承担使用资源产生的各种后果, 分担自然资源的补偿费用和责任。从而把自然资源使用中的破坏者和受益者结合起来进行考虑, 使外部问题内部化, 更有效维护自然资源和人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为了实现有效的补偿还要求转换国家职能, 让其担当规则制定者、信息传递者和守夜人的角色。除了国家以外的其他公共主体充当监督者和信息传递者的角色, 促使市场主体更好的完成对自然资源利用的补偿, 维护自然资源和人类经济社会和人类本身的协调发展。
(1) 对自然资源利用进行经济补偿, 首先需要对自然资源的产权主体重新进行明确的界定。
这是对自然资源进行定价的必要前提。我国现有的所有制结构中, 自然资源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在这一体制下,对自然资源的定价的权利过于集中, 国家对这一过程的影响力巨大。在全国统筹发展的前提下, 由于国家通过计划对资源进行调拨, 因此国家不能充分考虑到资源所有者和资源利用者两方面的利益, 资源价值不能合理确定。在这个时候, 让资源进入市场, 通过市场对资源进行定价, 是最有效的。要让资源作为要素进入市场, 对资源定价, 就必须明确资源的产权主体。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资源提供地的生态环境, 以及当地的发展, 资源的产权主体应该是资源所在地, 产权主体独立自主地进入市场, 参与市场活动, 利用资源这一要素寻找合作的伙伴。
(2) 规定出资源的价格。
通过市场对资源进行的定价, 是在资源所有者把资源作为一种要素投入到生产中、参与生产时界定资源价值的重要依据。资源定价同时又是资源所有者根据所投入的资源参与利润分配、承担资源补偿份额的重要依据。资源价格的规定在要素市场上进行界定。影响资源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三个。第一, 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源的生态价值。就是指失去这个资源后, 资源所在地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资源提供者的利益会受到什么样的冲击, 用金钱衡量, 形成价格的一部分。第二, 获得并且将这一资源转化到可用所花费的成本。第三, 对资源进行补偿所花费的成本。资源作为一种投资进入到生产后, 补偿所花费的成本由资源提供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担。资源提供者所提供资源的质量和使用者利用资源的技术共同影响着这一费用, 资源补偿关系到双方的利益, 所以在规定资源价格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这个因素。资源提供者提供的资源质量越高, 资源的价格越高; 资源使用者的技术水平越低,相对提高了资源者在资源补偿中所占的份额, 从而资源的定价理应提高。
(3) 资源当作一种投资进入到生产中, 参与利益的分配,
资源使用产生的相关后果提供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担。把提供者和使用者捆绑成一个整体, 把各种外部的问题内部化, 有利于资源利用和补偿。资源投入在投资中所占的比重决定了资源提供者利润分配和责任承担中所占的比例。
(4) 国家在这一系统中的作用。
国家在这个系统中充当裁判员的角色, 制定各种相关的制度, 维护资源提供者和资源使用者利益的平衡, 在于防止对资源的过渡利用。具体操作中, 国家利用各种杠杆作用于市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而间接调控资源所有者和资源使用者的行为, 而不是对它们的行为进行直接控制。国家对市场主体内部的调控主要在于维护资源提供者和资源利用者利益的平衡。在通过市场形成资源价格时, 由于我国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市场作用不充分, 因此由市场形成价格是有缺陷的。此时, 国家就应该采用多种手段作用于市场, 弥补市场的缺陷。工作的重点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 传递更多更有效的信息, 让市场主体了解到更多的相关知识, 作出更有效的选择。第二个方面, 利用各种工具, 侧重保护资源提供者的利益。资源的提供者, 多数处于比较落后的地方, 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技术来开发利用自己的资源, 对拥有资金和技术的资源使用者具有更大的依赖性。在这场可以使双方的情况都可以变得更好的交易中, 提供者处于相对弱势, 国家应该侧重于保护其利益。
国家对市场主体外部行为的调控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制定出严格的法律规范,防止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第二,制定出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自然资源恢复的标准,对污染和环境的破坏者进行征税、实行绿色保证金制度等确保市场主体对其使用的自然资源进行补偿。自然资源补偿的具体行为由市场主体完成,国家进行征税和保证金制度是为了让这种补偿行为更有保障。
(5) 其他公共主体的监督作用和信息传导作用。
除了政府以外的其他公共主体, 其活动具有更强的自由性和自发性, 可以更加密切的观察到自然资源的使用给人们生活和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从而通过非官方的途径了解到很多市场主体和政府无法了解的情况, 通过自发工作观察到市场主体和政府忽视的问题。通过监督作用的发挥和信息的传递, 可以帮助市场主体和政府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