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是对动物个体或群体进行标识,以动物标识编号为数据轴心,将动物从出生到屠宰历经的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贯穿起来, 采集整个动物饲养过程中的计划免疫、 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监督等环节的基础信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工具和传输手段把生产管理、防疫检疫、流通监管等的数据汇总到数据中心(中央数据库),实现数据的全国联网记录。1
通过移动终端和固定终端设备核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来源, 从而实现对动物从出生到屠宰、 动物源性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监管。 对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和对动物疫病进行快速、 准确的追根溯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 为行政决策和快速处理疫情提供高效的信息平台和可靠的依据。 此项工作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对动物疫病的源头防控能力,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发生、传播和扩散,是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1
建设背景形势需要1. 畜牧生产的需要。
2. 疫病防控需要。
3. 食品安全需要。
4. 打破技术壁垒需要。
国际组织的要求1.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相关要求与规定。“当动物离开他们最初的饲养场地时,必须带有标明原产地的永久标识,以确保有效溯源。”
2.WTO(世界贸易组织)对标识的要求与规定。“进口国将追溯作为强制性进口要求是符合 SPS(动植物检疫)协定的。”
3.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标识的要求与规定。ISO9001-2000 规定 :应在生产产品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有控制和记录产品的唯一性标识。
4. 欧盟颁布的 178/2002 号法令。欧盟要求从 2004 年起 , 在欧盟范围内销售的所有食品、饲料、供食品制造的家畜都能够进行跟踪与追溯 , 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2
发达国家建设情况1. 加拿大 :《动物卫生法》明确规定动物需要标记或加施标记物。
2. 美国 :州和州之间流通的商品猪需要标识,制定了动物饲养及相关企业和动物个体编码标准体系。
3. 欧盟 :所有在欧盟国家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不具备可追溯性的食品禁止进口。现在全球 90% 的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80%的国家已经建设或者正在建设追溯体系。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1.2002 年农业部 13 号令《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要求“凡国家规定对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的,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戴免疫耳标。”
2.2005 年 12 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3.2006 年 6 月 26 日农业部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全国统一使用牲畜耳标即新型二维码耳标,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4.200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5. 关于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2007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2009 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我国的建设成效截至 2010 年底,全国 31 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溯源体系网络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县,涵盖 64 个省级机构,476 个地市级机构,3 941 个县级机构,注册使用单位已达 37 588个(包括乡镇机构)。截至 2010 年底,各地累计订购牲畜耳标 33 亿枚,采购移动智能识读器 13 万台,溯源 IC卡 26.4 万张,向中央数据库传输溯源数据 2 901.5 万次,涉及牲畜 4.33 亿头。2
可追溯理念普遍得到接受1. 行业内认识到追溯体系的重要性。
2. 公众对追溯体系的了解程度也在逐年提高。
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1. 初步形成了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具有动物疫病防控和食品消费安全双重功能的制度框架。
2. 形成了以畜禽标识编码为数据轴心,将牲畜从出生到屠宰历经的防疫、检疫、监督工作贯穿起来,利用计算机网络把生产管理和执法监督数据汇总到数据中心,从而建立了从畜禽出生到动物产品销售各环节一体化的全程追踪监管体系的技术框架。
3. 初步形成了以兽医队伍作为实施和监督主体,行业内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实施框架。
数据传输量持续增加追溯和监管作用初见成效1. 追溯体系提升了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提升了动物疫病防控的准确度和及时性。
2. 追溯体系建设规范了兽医人员工作,提高了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