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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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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类型内部追溯VS外部追溯

追溯的两种基本类型:内部追溯与外部追溯。其划分依据在于追溯范围的差异,前者是在单个成员企业内部的追溯;后者是在整个食品供应链的每个成员企业之间的追溯。内部追溯是指单个企业以产品的每道加工工序为一个追溯点,对其内部生产过程的追溯;外部追溯是指在整个食品供应链上的每个企业的产品信息的追溯,每个企业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或产品为一个追溯点。内部追溯是外部追溯数据交换的基础。

追踪VS溯源根据追溯方向的不同,分为追踪与溯源。追踪是对产品的流向追踪,向供应链下游展开对产品之间消耗关系的分析;溯源是对产品所消耗物料的来源追溯,向供应链上游展开对产品之间组成关系的分析。

强制性追溯VS自愿性追溯根据法律是否强制规定企业产品做到可追溯,追溯还可以分为强制性追溯与自愿性追溯。前者是指法律强制性地规定企业的产品必须可追溯,否则禁止上市销售,并承担违法责任;自愿性追溯是指法律没有强制性地规定企业的产品必须做到可追溯,而是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赢得消费者的青睐而主动实施的。美国红肉行业实施自愿性可追溯。欧盟牛肉则实施强制性追溯。

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基本功能反应功能反应功能即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在整个食品供应链自下而上溯源,找出问题所在的功能。追溯体系的这种快速反应能力能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成本。在食品供应链上自下而上地追踪食品污染源和自上而下地追踪可能受污染的动物和产品,食品安全追溯能减少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食品安全可追溯通过控制遭受潜在不安全食品的人数来降低社会成本。消费者因为某企业能快速地识辨问题产品和区分安全产品而保持对企业产品的信任,这就降低了企业成本。这就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降低外部成本功能。

责任功能责任功能主要指来自生产不安全食品这一违法行为的财产损害结果对企业所产生的威胁,包括法律惩罚、企业声誉的损害和品牌资本的损失有物质的追溯,这会迫使企业主动实施食品安全可追溯。食品安全可追溯还具有追溯信息功能。食品安全可追溯追踪产品的能力使得产品供应链上食品安全问题责任机制的建立很容易。它通过为消费者和下游食品经销商鉴定食品安全问题责任方和寻求法律补偿,减少了监管和执法成本。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背景下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功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讲,由它产生的采取食品安全可追溯的动力要弱于由降低外部成本功能而产生的功力。

事先验证功能食品安全可追溯能减少消费者事先验证产品质量的信息成本。消费者通过在食品标签上标明的食品安全、动物福利等相关信用品特性,可以很方便地在消费前进行质量验证,这又被称为事先质量验证。但是,许多现有的整个行业范围内的牲畜识别和可追溯系统属于事后追溯。在食品安全事件出现后,对产品的信息进行追溯。它们没有促进产品特性信息的事先提供,而这些产品特性信息的提供有助于缓解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它的挑战在于通过识别和标签,将食品的信用品特性转换成搜寻品特性。在此情况下事先经验品特性信息的提供或者验证也是必要的。当意识到建立一个独立的追溯系统有可能是因为事先验证产品质量或事后追溯污染源、追踪产品,并试图解决事先、事后两方面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时,它有助于区分实行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的动因。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实现消费者、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使消费者简便搜寻,市场有序竞争,政府高效监管,食品安全得到保障。综上所述,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就是针对产品信息不对称而设计的1。

构建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步骤强制落实食品供应链各主体建立信息档案制度强制要求供应链上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各环节主体分别建立完备的信息档案,包括生产信息档案、出厂检验信息档案、经营信息档案等,信息记录既可以是电子形式,也可以是纸质形式。《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第二十四条提出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2009)中有7项条款对食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及进口商强制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标识,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015 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与追溯制度相关的条款增至12条,其中增加了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记录、食品销售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出检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及进口和销售记录、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餐饮具独立包装标识等多项要求。这些保障追溯信息完备的基本制度,必须予以强化,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监管方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强制落实供应链主体掌握上下游信息的制度上下游可追溯是实现供应链全程追溯的最低要求,而且已有研究表明,增强供应链中任一环节的可追溯性,对供应链上其他环节的企业提供更加安全的产品都具有促进作用。首先落实供应链各主体对其上下游企业信息的掌握情况,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制度可能更好落地,如此既不会过多增加企业的额外负担,也可以推进信息的传递性。相关信息包括进货查验信息记录、销售记录、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信息等等,信息记录既可以是电子形式,也可以是纸质形式。《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网络经营者实名登记等条款,为建立实现供应链上下游信息传递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鼓励推广追溯电子技术和标签化在强制落实前两步之后,可以鼓励企业使用更先进的电子化追溯系统,提供一些软性的指南性文件。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方可建立共享式食品安全追溯平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