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剂量通常指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所接受的照射剂量。
简介核与辐射应急人员是指在核与辐射应急响应中有特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急工作人员既包含由核电站或放射源使用单位雇用的工作人员,还包含场外应急响应组织的工作人员,比如警察、消防员、医学响应人员、撤离用车的驾驶员和乘务员等。
应急工作人员在执行核与辐射应急响应任务时有可能受到辐射照射,从而威胁应急人员的生命健康。所以为保护应急人员,有必要事先制定应急工作人员的剂量控制水平1。
应急剂量控制要求ICRP要求对应急剂量的控制ICRP第60号出版物曾建议,除了救生行动(那是不大可能由剂量学评价来限制的)外,在控制事故及立即而紧迫的补救工作中的有效剂量不得超过大约0.5Sv,皮肤的当量剂量不得超过5Sv。一旦应急情况得以控制,补救工作就应作为实践中遇到的职业照射的一部分来处理。按照工作条件,ICRP第63号出版物提出将应急工作人员分为三类:事故现场进行紧急行动的人员;执行早期防护行动和采取措施保护公众的人员;应急阶段结束后进行恢复作业的人员。ICRP对每类应急工作人员的照射控制提出了不同的要求2。
对于承担抢救生命等营救行动的初始应急响应人员(知情的志愿者),如果对其他人的利益超过了抢救者的危险,原则上无剂量限制的要求。然而,对于承担防止严重的辐射诱发健康效应或阻止灾难的发展等营救行动的初始响应人员,应做出各种努力,使其受照剂量低于1000mSv,以防止严重的确定性效应,或在考虑到现场照射情况不易确定等因素,可使其受照剂量保持在最大单一年份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10倍(500mSv)以下,以避免其它确定性效应。
对于承担除抢救生命之外的其它立即或紧急营救行动,以避免大量人员损伤和大剂量的初始响应人员,应做出各种努力,使其受照剂量保持在最大单一年份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2倍(100mSv)以下。事实上,在剂量高于100mSv时,发生确定性效应的可能性增加,并可能伴有癌症危险的增加。ICRP认为当剂量升高到接近100mSv时,防护行动将几乎总是正当的,另外,对于超过有关器官或组织确定效应剂量阈值的情况,应该总是需要采取行动。因此,ICRP建议参考水平最大值取100mSv,并使受照剂量在该参考水平之下进行优化。
在应急照射情况的后期,承担恢复和重建作业的响应人员应视为职业受照射人员,并应按照正常的职业放射防护标准进行防护,他们所受到的照射不应超过ICRP推荐的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IAEA对应急剂量的控制关于应急工作人员照射的剂量控制,IAEA在其安全丛书115号(1996年)中对从事干预的工作人员的防护要求有:除下列情况而采取行动以外,从事干预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照射不得超过所规定的职业照射的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50mSv)。1)为抢救生命或避免严重损伤;2)为避免大的集体剂量;3)为防止演变成灾难性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从事干预时,除了抢救生命的行动外,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剂量保持在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2倍(100mSv)以下;对于抢救生命的行动,应做出各种努力,将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保持在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10倍(500mSv)以下,以防止确定性楗康效应的发生。此外,当采取行动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可能达到或超过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10倍(500mSv)时,只有在行动给他人带来的利益明显大于工作人员本人所承受的危险时才应采取该行动2。
随着近些年国际上对于辐射损伤与核应急研究的深入,IAEA也对相应规定做出修订。IAEA在2014年颁布了新的基本安全标准,对应急工作人员受照剂量控制给出了修订后的指导值。IAEA又在2015年针对核应急工作发布了《核与辐射应急准备与响应基本安全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应急人员的剂量控制指导值,特别是加入了对器官受照剂量的指导值。利用这一指导值,可以进一步优化核应急人员的防护措施1。
国家标准对应急剂量的控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是以IAEA安全丛书115号为基础修订而成的,该标准主要考虑了ICRP第60号出版物的辐射防护新要求,另外,在与安全有关的方面,考虑了国际核安全咨询组(INSAG)提出的原则。修订时,充分考虑了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其中,对应急照射情况下剂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与IAEA安全丛书115号一致,下表为国家标准对应急剂量的指导值。
减少应急剂量的措施核与辐射应急响应组织在进行应急准备时,应考虑应急人员在应急响应任务过程中各种可能的危害情况和相应的应对方案,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应急人员的受照剂量,这些措施包括:1)事先对应急人员进行相应培训;)管理、控制和记录应急人员接受的剂量;3)为应急人员提供专门的防护设备和监测设备;④如果应急响应行动中可能摄人放射性碘,根据需要提供稳定碘阻断措施等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王强 - 副教授 - 西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