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采用国际标准CAC/GL 09-1987(1989,1991年修订)《食品中必需营养素添加通则》(英文版)。
本标准由全国特殊膳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运动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陈岩、艾华、涂顺明、仇凯。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添加必需营养素食品的生产和流通。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营养素食品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缺少这些物质,将导致机体发生相应的生化或生理学的不良变化,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1
必需营养素人体内不能合成或合成不足,需要从食品中获得的营养素。
营养等同具有相同的营养价值,蛋白质应考虑其数量和质量,其他必需营养素应考虑其各类、数量和生物利用率。向替代食品中添加营养素时,为保证营养等同,添加后营养素含量应不低于所替代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1
替代食品在外观、组织、风味和气味方面与普通食品相似,并可全部或部分地替代同类食品的食品。
强化为预防或纠正某一人群或特定人群的营养素缺乏,将一种或多种必需营养素添加到某食品中(不管该食品中是否含有这种营养素)。1
复原向食品中添加必需营养素,使该营养素在加工、贮藏、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得到恢复。
特殊用途食品具有某种特定功能的食品,例如添加了一种或多种营养素的强化食品。但该类食品并不局限于特殊用途。
营养素密度一定单位能量的食品中所含某营养素的量。1
标准化为了补偿一些天然食品中某种营养素的不足,通过添加该营养素,使其达到一定的含量。
基本原则添加必需营养素的目的
复原。
替代食品的营养等同。
强化。
确保特殊食品中适当的营养素组成。
添加的必需营养素含量不应导致该营养素摄入过量或不足,添加时要综合考虑该营养素的其他食物来源。1
添加的必需营养素不应影响其他营养素的代谢。
在包装、贮藏、流通和加工条件下,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素应稳定。
添加的必需营养素在生物学上应可被机体利用。
添加的必需营养素不应影响食品的色泽、滋味、风味、组织等特性,不应明显缩短食品货架期。
应采用合适的加工方式和设备添加必需营养素。
必需营养素的添加不应在食品的营养价值质量上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添加营养素的成本应合理。
应建立检测、监控食品中营养素添加水平的方法和措施。
制定必需营养素食品添加的标准、法规或指导方针时,应该必需营养素的添加理由和添加量。1
以营养素复原为目的的营养素添加原则当某种食品是能量或某必需营养素的重要来源,为保护公众健康,应补充该食品在加工、贮存或运输过程中损失的营养素。
如果食品在加工、贮藏、运输之前,其可食部分含有的某必需营养素的量大于或等于该营养素推荐摄入量的10%(若没有推荐摄入量,按每天平均摄入量计算),则该食品为某必需营养素的重要来源。1
以营养等同为目的的营养素添加原则当某种替代食品是能量或某必需营养素的重要来源,为了保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应推荐采用必需营养素营养等同原则。
当每100kcal(418.4kj)能量的替代食品中某必需营养素的量大于或等于该营养素推荐摄入量的5%,则认为该替代食品是某必需营养素的重要来源。
当有确切的公共健康研究资料证明某种营养素的摄入已经适量,该营养素则不必进行营养等同。1
以营养强化为目的的营养素添加原则食品强化是一种政府职责,应根据存在的公共营养问题、目标人群特点和当地食品消费习惯,确定添加营养素的种类、数量和载体食品。
食品强化时应满足的条件:
科研资料已表明某个人群或多个人群需要增加某必需营养素的摄入。这些证据包括因摄入不足而导致该营养素缺乏的临床或亚临床现有资料,或者因饮食习惯改变而在未来可能引起该营养素缺乏的分析资料。
选择目标人群的大众化食品作为载体进行营养素强化。
所选载体食品的摄入量应稳定不变,并知其食用量范围。
添加营养素应足量,使目标人群以常规食用该强化食品,即可纠正或预防营养素缺乏。
添加营养素的量不能因消费者大量食用该强化食品而导致该强化营养素摄入过量。1
特殊用途食品的营养素添加原则为确保合适、足量的营养素摄入,特殊用途食品或特殊膳食食品中可添加营养素。应使添加量达到适宜的营养素密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