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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GL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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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是药物进行临床前研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内容包括药物非临床研究中对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实验设计、操作、记录、报告、监督等一系列行为和实验室的规范要求,是从源头上提高新药研究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根本性措施。

60年代震惊世界的“反应停”事件,德国、加拿大、日本、欧洲等17个国家的妊娠妇女用“反应停”治疗妊娠呕吐而造成12000余例“海豹肢畸形”婴儿。该事件就是药物审批制度不完善的产物,这一悲剧增强了人们对药物毒副作用的警觉,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现代药物的审批制度。1972~1973年,新西兰、丹麦率先实施了GLP实验室登记规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也于1976年11月颁布了GLP法规草案,并于1979年正式实施。1981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制定了GLP原则。80年代中,日本、韩国、瑞士、瑞典、德国、加拿大、荷兰等国也先后实施了GLP规范。GLP逐渐成为国际通行的确保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质量的规范。1

一、 我国GLP规范的历史及现状1

我国的GLP工作起步较晚。1985年以前,我国的新药申报要求有毒理学实验资料,1985-07-01,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毒理学评价做出了要求。直至80年代末,GLP的概念才被引入中国。从1990年起,相关专家和政府官员开始广泛讨论和详尽的国际考察(欧、美、日),自1993年12月起,我国才开始起草、试点实施GLP规范,由国家科委发布了《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并启动了政府支持项目基金,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GLP未能得到很好的推广和实施。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卫生意识的加强,国内对GLP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在GLP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上,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进展,GLP规范的国际互认也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不断吸取总结我国试行GLP数年来的基本经验,并参照发达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的GLP原则,对GLP规范进行了3次修订。1999-10-14,SDA首次修改发布《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各层次人员的职责、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明确了GLP的监督、检查及认证部门。2003-08-13,经SFDA局务会审议通过,再次修订GLP规范。2007-04-16,SFDA第三次修订GLP规范,将GLP规范由试行改为正式实施。由此可见,国家正逐步加大推进实施GLP的力度,我国的GLP规范正迈向正规化、国际化。

近年来,国内外医药市场上频频出现了许多药品安全性问题,在给制药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新药的安全性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1996年,美国耶鲁大学研究发现:过量服用PPA会使患者血压升高、肾功能衰竭、心律紊乱,严重的可能导致中风、心脏病而丧生。2000-11-16,中国政府宣布暂停销售含有PPA(苯丙醇胺)的15种药品。2004年8月,美国默沙东公司生产的治疗关节炎的良药-万络,被指大剂量服用可大大增加诱发心脏病和中风的发病几率。9月30日,美国默沙东公司将此药全球召回。2003年2月,我国同仁堂老药龙胆泻肝丸中的关木通成份含马兜铃酸,而马兜铃酸可导致肾病。这些药品安全问题的涌现进一步揭示,真正危害最烈的毒副作用其实不是药物本身,而是制度和监管的缺失。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完善新药审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说明书监管等一系列制度,最大程度地确保药物的安全性,提高我国药品研究质量和水平,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避免药害事件的发生。

2006-11-20,SFDA在官方网站发布通知,要求从2007-01-01起,所有的新药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经过GLP认证的实验室进行,这无疑将从根本上推动我国GLP认证,保障GLP规范的顺利实施。2003-05-22,SFDA公告了首批4家基本符合GLP要求的非临床研究机构的名单,由此开始了我国GLP认证的道路。截至目前(2007-12-10),已先后有28家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通过了SFDA的GLP认证,其他一些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也已提出GLP认证申请,并接受了认证检查,还有许多研究单位正在积极的准备之中。

二、 我国GLP认证简介2

GLP认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实验项目的运行与管理等进行检查,并对其是否符合GLP作出评定。GLP认证分为申请与受理、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以及审核与公告三大环节。

申请机构在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后,经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接受现场检查。GLP认证的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4天,检查员为3~5人,机构的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应陪同检查组进行检查,负责检查组与机构间的沟通,能够回答或联系相关人员回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GLP现场检查的方式包括实地查看实验设施设备,对研究人员GLP等相关非临床试验知识和实验技能的考核,对SOP等文件系统的审查,以及对所承担试验项目是否遵循GLP的检查等。

检查组严格按照《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进行检查,该标准共有280项检查项目,并根据问题的重要程度分为关键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关键项目6项,重点项目30项,一般项目244项。检查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LP要求的问题进行评定,形成检查意见。经过分析汇总之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通过、不通过或整改的审批决定。

为积极配合现场检查,申请机构应预先了解现场检查的程序和要求,熟悉现场检查方案,将检查所需的材料准备齐全,并尽量由专人统一保管。准备检查的一个有效方法是在检查前由QA(质量保证)人员对机构进行模拟检查,可以使相关人员了解检查的流程,发现存在的不足,提高应付的能力。某些机构在现场检查时,由于不能提供需要的材料,或者相关被检察人员不能到场,延误了检查的顺利进行。还有些研究人员由于过分紧张,导致表现失常,无法完成实验技术考核项目。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精心的准备和反复的练习得到解决。

三、 中国GLP与国外GLP的差异3

(1)中外GLP文化上的差异,国外企业是我要做GLP,而国内是政府要我做GLP。(2)中外GLP理念上的差异,国外重体系、重效果、重管理、分级通过。允许小缺陷。国内重细节、重形式、重科学、单一通过,强调零缺陷。(3)中外GLP制度上的差异,国外无论是项目认证还是实验室认证都强调符合GLP要求,国内强调实验室通过GLP认证。国外有专职检查员队伍,向被服务的对象收取适当的费用,公证性有保证。国内均是兼职检查员,饮食方面与被服务方有经济牵扯,公证性受损害。(4)中外GLP标准上的差异,在仪器设备认证、供试品分析、垫料标准、饲料标准、动物饮水标准、LIMS的应用等方面存在差距。(5)执行力尚有差距。为进一步缩小差距,我们需要完善GLP认证体系,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改革GLP认证制度,采用项目认证或分级认证。提高GLP认证标准,推动GLP国际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