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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科尔伯格道德发展阶段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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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阶段理论是道德认知发展论的理论核心。劳伦斯·科尔伯格自1958年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对其作了首次阐释后,不断修正,直到1983年他把所有研究成果整理为三大文集时还在进行修改,可见其治学之严谨。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研究,虽沿用皮亚杰的方法,但目的却不像皮亚杰那样旨在了解儿童对行为是非的道德判断,而是借助道德两难的问题情境,希望了解儿童作出行为是非道德判断后如何说明其判断的理由。

概述科尔伯格对道德发展的研究是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出发的。理论的思想渊源主要来自杜威和皮亚杰关于道德发展理论的观点:①道德发展的核心是认知;②促进道德发展的因素是社会交往。主要运用道德两难法,这也是论证他的三个水平六个阶段道德发展模式的主要依据。

前习俗水平包括服从与惩罚定向和天真的利己主义阶段。处在这级水平的儿童,往往根据行为的具体结果而非常规的道德准则或社会期望来判断。

习俗水平包括好孩子和尊重权威与维护社会秩序定向阶段。儿童已能理解维护家庭或社会期望的重要性,而不理会那些直接和表面的结果。

后习俗水平包括履行准则与守法和良好的道德定向阶段。儿童力求对道德价值和原则做出自己的解释,在评价时能超越普遍原则,考虑较多的是道德的本质,而非具体道德准则。1

发展阶段科尔伯格的研究目的不在于了解儿童对行为是非的认知行为表现,而在于探讨儿童对道德判断的内在认知心理历程。科尔伯格当时采用的道德两难(moraldilemma)问题情境,是要儿童们对“海因茨题”(Heinz'sDilemma)的故事作出判断并陈述自己判断的理由。该故事大意为:“欧洲某地的一妇女海太太罹患严重癌症,医师诊断只有一种新制镭锭药物可治。海先生奔赴药店时,店主将成本仅200美元的药物,提高为2000美元。海先生为妻子久病已用尽所有积蓄,向亲友借贷只能凑得1000美元。他恳求店主允许其先付此数取药回去救他妻子一命,余款保证稍后补足。店主拒绝并称卖药目的只求赚钱,不考虑其他问题。海太太性命危在旦夕,海先生走投无路,就在当天夜间撬开药店窗户偷得药物,救了妻子一命”。在这则故事之后,科尔伯格要被试回答:“你认为海先生偷药救妻的行为对不对?如果说他对,为什么?如果说他错,为什么?”

他三个水平六个阶段理论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前习俗水平这一水平上的儿童已能辨识有关是非好坏的社会准则和道德要求,但他是从行动的物质后果或是能否引起快乐(如奖励、惩罚、博取欢心等)的角度,或是从提出这些要求的人们的权威方面去理解这些要求的。这一水平包括两个阶段:

阶段1

惩罚和服从的定向阶段。行动的物质后果决定这一行动的好坏,不理会这些后果所涉及的人的意义或价值。他们凭自己的水平作出避免惩罚和无条件服从权威的决定,而不考虑惩罚或权威背后的道德准则。在这个阶段,儿童主要关心的是置身于苦恼和避免痛苦、自由限制和忧虑。这个阶段相当于皮亚杰的“客观责任感”。

阶段2

工具性的相对主义的定向阶段。正当的行动就是满足自己需要的行动,偶尔也包括满足别人需要的行动。人际关系被看作犹如交易场中的关系。他们相互之间也有公正、对等和公平的因素,但往往是从物质的、实用的途径去对待。所谓对等,实际上就是“你对我好,我也就对你好”,谈不上什么忠诚、感恩或公平合理。儿童一心想自己的需要,但也能体会到别人也有正当的需要。从而,他有时愿意为满足各个方面的需要以平等的方式去“作出妥协”。

习俗水平这一水平上的儿童已能理解维护自己的家庭、集体或国家的期望的重要性,而不理会那些直接的和表面的后果。儿童的态度不只是遵从个人的期望和社会的要求,而且是忠于这种要求,积极地维护和支持这种要求,并为它辩护。对与这种要求有关的个人和集体也一视同仁。这一水平也包括两个阶段:

阶段1

人际关系和谐协调的或(愿做一个)“好孩子”的定向阶段。好的行为就是帮助别人、使别人愉快、受他人赞许的行为。这很大程度上是遵从一种老看法,即遵从大多数人的或是“惯常如此的”行为。皮亚杰的“主观责任感”是在本阶段出现的。

阶段2

“法律与秩序”的定向阶段。倾向于权威、法则来维护社会秩序。正当的行为就是克尽厥职、尊重权威以及维护社会自身的安宁。儿童认识到社会秩序依赖个人乐于去“尽本分”和尊重适当建立的权威。

后习俗的、自主的或原则的水平在这一水平上,人们力求对正当而合适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作出自己的解释,而不管当局或权威人士如何支持这些原则,也不管他自己与这些集体的关系。这一水平也分为两个阶段:

阶段1

社会契约的、墨守成法的定向阶段。一般说来,这一阶段带有功利的意义。正当的行为被看作是与个人的一般权利有关的行为,被看作是为全社会所认可、其标准经严格检验过的行为。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个人价值和个人看法的相对性,同时相应地强调为有影响的舆论而规定的那些准则。除了按规章和民主商定的以外,所谓权利,实际上就是个人的“价值”和“看法”。这样就形成一种倾向于“法定的观点”,所不同的是可以根据合理的社会功利的理由改变法律与秩序(不是像阶段4那样固定在法律与秩序上)。在法定范围以外,双方应尽义务的约束因素即自由协议和口头默契。这就是美国政府和宪法的“官方品德”。

阶段2

普遍的伦理原则的定向阶段。公正被看作是与自我选择的伦理原则(要求在逻辑上全面、普遍和一致相符的、由良心作出的决断),这些原则是抽象的、伦理的,如金箴(基督)、绝对命令(康德的)等;它们不是像圣经上的“十诫”那样的具体的道德准则。这些实质上都是普遍的公正原则,人的权利的公平和对等原则,尊重全人类每个人的尊严的原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