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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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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民用航空器债权人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从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是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并行的担保特定债权,并且是对某一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我国民事一般法尚未确立优先权制度,作为特别法的《民用航空法》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无疑将对我国优先权制度的建立具有借鉴作用。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作为担保物权既具有与其他担保物权相同的法律特征,也具有其独有的法律特征。从而使其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特定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以及法定顺序性和无公示性等特性。1

民用航空器标志2

民用航空器标志即我们常说的飞机号、机尾号、注册号,它是飞机的一个重要识别标志,在世界范围内绝无重号,没有这个编号的民用航空器是不允许作任何飞行,即使是刚出厂的新飞机,作试飞或是交接给客户的转场飞行等等。 民用航空器标志是有严格规定的,如何编排,如何在航空器上绘制等等,并不是哪一家航空公司或是哪一个国家随意制定、更改的。

一、民用航空器标志分两部分

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

登记标志是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给定的标志。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于1949年2月8曰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这是一个国际标准。1981年7月30日通过了附件7的第4次修改、各缔约国的规定如与附件7的规定有差异时,应通知国际民航组织备案认可,并在该附件7的附录中加以说明。

二、国籍标志

国籍标志选定规则:国籍标志须从国际电联分配给登记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中选择。须将国籍标志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三、共用标志

(1)由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1969年1月23日通过了附件7第3次修改,并了同年5月对日生效、引进了“共用标志”、“并用标志登记当局”、“国际经营机构”等词,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预期不以国家形式登记航空器的可以采用共用标志。

(2)共用标志的确定规则:共用标志须从国际电联分配给国际民航组织的无线电呼叫信号的代号系列中选定。由国际民航组织给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指定共用标志.

例如,1983年间月2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会议决定,阿拉伯航空货运公司(约旦和伊拉克联营)联合登记的航空器具有共用标志4YB,由约旦保存并登记,承担公约规定的登记国的责任。

四、登记标志

一般规定:登记标志须是字母、数字或者两者的组合,列在国籍标志之后,第一位是字母的,则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之间应有一短划。

临时登记标志:对于尚未取得国籍登记证的航空器。CCAR-45部规定。当用于试验和表演飞行,为支付出口的调机飞行(在国外交付时)以及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申请临时登记标志。具有临时登记标志的航空器不得从事客货运输及其他经营活动。

五、中国关于民用航空器标志的相关规定:

1.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按照前面所列原则,我国选定拉丁字母“B”为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并在我国恢复在国际民航组织中的合法地位不久,便通知了国际民航组织,得到了认可,已载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的附录中。

2.中国航空器的登记标志:由数位数字、字母或其组合而成,列在国籍标志B之后,两者之间有一短划、由于目前我国航空器登记标志基本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即登记标志的第一位是数字,与国籍标志之间有一短划,与公约附件7的规定有差异,但登记标志第一位也可用字母,其前有一短划,与附件7无差异。

3.按我国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在其外表标明规定的国籍、登记的标志。

国籍和登记标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标志(拉丁字母B)和登记标志(数个阿拉伯数字或者阿拉伯数字后缀拉丁字母)组成。在国籍标志(B)和登记标志(阿拉伯数字)之间有一短连接线。

4.绘制标志必须符合规定:

(1)固定翼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喷涂在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例或垂直尾翼两侧,以及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2)旋翼航空器喷涂在尾梁两例或垂直尾翼两侧。

(3)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空器要在航空器前部适当位置绘制五星红旗。

六、我国民用航空器标志

中国民航局只对航空器国籍、登记标志进行管理和控制。航空器外部的其他图案(合航徽、彩条、公司名称字样)由企业自行确定,但需将设计图以三面工程图纸的形式上报民航局备案。

我国民用飞机的登记标志即注册编号比较混乱,曾有明确规定:注册编号是唯一的,即每个注册编号只对应一架飞机。如果该机退役、失事过报废等不能再使用,则此编号永远空缺,不再编到其它飞机上。但现在此规定已更改,注册编号可重复使用,但仍遵循国际规定,不出现重号(同时使用)。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针对近年来行业安全态势发展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民航局对《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3)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5)标准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我国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提供更明确科学的依据。
新版标准共6章。相较2013年的版本,新版标准与最新修订的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衔接更加紧密,运输航空事故征候与通用航空事故征候的界定更清晰。同时,新版标准修改了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与一般事故征候对应易混淆之处,明确了人员伤亡标准的依据,增加了部分短语定义和更多量化依据。

与旧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3)相比,新版标准主要技术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术语和定义方面,新版标准修改了“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航空器受损”、“人员轻伤”、“跑道侵入”的定义。

在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方面,新版标准增加了“在非雷达管制区域(程序管制区域或雷达监控下的程序管制区域),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同时小于1/3规定间隔”、“飞行中,未被定性为事故的相撞”;将“航空器起火冒烟或发动机起火,即使这些火被扑灭”修改为“驾驶舱(内)、客舱(内)和货舱(内)起火或冒烟,或发动机起火,即使这些火被扑灭”;将“因燃油量不足,需要飞行员宣布紧急状态”修改为“燃油量或燃油分布需要飞行员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况”;将“严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一个或多个系统出现的多重故障”修改为“飞行中,严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一个或多个系统出现的多重故障”。

在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方面,新版标准增加了“在非雷达管制区域(程序管制区域或雷达监控下的程序管制区域),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同时大于等于1/3小于1/2规定间隔”、“飞错进离场航路(线),或错误的偏离指定航线(迹)超过25km或偏离指定航路中心线超过25km”等内容;将“航空器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的范围、襟翼不在规定的位置继续起飞”修改为“航空器未在规定起飞构型而继续起飞”,将“航空器着陆前未放起落架,高度下降到机场标高100m以下”修改为“航空器着陆前起落架未放到位,高度下降到机场标高100m以下”,将“航空器在着陆时超过该机型的使用最大过载(G值),造成机体结构或起落架受损”修改为“飞行中航空器超过该机型的使用最大过载”,将“飞行中出现失速警告(假信号除外)”修改为“飞行中出现失速警告3s(含)以上(假信号除外)”;修订了“飞行中出现任意一台发动机停车或需要停车的情况”、“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造成必须调整其他航空器避让等后果,或者区域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15min(含)以上,进近或塔台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3min(含)以上”和“航空器部件脱落,或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造成航空器受损”的内容。
3在通用航空事故征候方面,新版标准增加了“无意或者作为应急措施有意释放吊挂负载或航空器外部搭载的任何其他负载”、“在起飞或初始爬升过程中明显未达到预定性能”的内容;将“未放起落架着陆”修改为“起落架未放到位着陆”,将“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起飞或着陆”修改为“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滑行道或未指定的跑道上起飞或着陆(经批准的直升机运行除外)”。

新版标准还对附录进行了修订,在附录A中将“航空器小于规定间隔事件危险指数评价方法”修改为“航空器小于规定雷达管制间隔事件危险指数评价方法”,并对表格了进行部分优化,将“人员状态”修改为“管制员状态”;同时删除了附录B,本标准涉及的事故征候样例以CCAR396咨询通告方式发布。

新版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使我国民航行业标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体现局方的安全指向、顺应新的安全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