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
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等决定引入两个不同的战略以应对气候变化:减缓(mitigation)和气候适应(adaptation)减缓主要是指减少人类活动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减缓并阻止气候变化的发生。而适应主要是基于气候变化已经发生,各国社会皆经历其中不可避免,因而需要增强自身的各种能力去更好适应这一变化,从而降低气候变化对生命、财产以及健康带来的各种损失和影响。
气候气候适应的本质是对风险的管理,有效的适应活动包括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降低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和暴露性,通过与其他目标形成共赢,在改善健康、生存环境、社会经济福利和环境质量的同时提高适应能力。第二个阶段是制订适应规划和实施方案,即在各个层面上开展适应规划和实施方案,充分考虑多样性的利益诉求、环境、社会文化背景和预期。第三个阶段是实现气候恢复力路径和转型,走适应和减缓结合起来降低气候变化影响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国际气候适应制度的历史进程1990年IPCC首次评估报告中明确将适应与限制(即1995年第二次评估报告以及之后的一系列评估报告中所谓的“减缓”)并列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两项基本策略。
1992 年 5 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联合国总部纽约通过,1994 年 3 月生效。尽管 IPCC 成立的初衷之一即是要为国际气候公约的内容提供建议,然而,《公约》最终却未能充分反映 IPCC有关气候适应重要性的认识和观点,仅在目标、原则、承诺、机制等条款中隐晦地有所提及。
1995 年在德国柏林举行的第 1 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第 11/CP.1号决定,初步认定适应行动获得公约资金机制即全球环境基金( 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y,GEF) 资助的合格性; 并提出“适应战略三阶段”设想,指出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将需要一些短期、中期和长期战略。
2001 年《公约》第 7 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马拉喀什协议》,决定在全球环境基金之外另设气候变化特别基金。
2003 年在意大利米兰召开的第9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第 10/CP.9号决定,要求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 SBSTA) 自第20 届会议开始,研究气候变化的影响以及脆弱性和适应工作所涉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问题。
2004 年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的第10次缔约方会议通过《关于适应和应对措施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工作方案》,要求“将适应气候变化纳入可持续发展策略”。
2005 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第11次缔约方会议通过《关于气候变化影响、脆弱性和适应的五年工作方案》,指出“适应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对所有国家来说都是高度优先事项”。
2010 年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的第 16 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坎昆协议”,该协议是国际社会为共同、全面、持久应对气候变化长期挑战,采取具体行动加速全球气候响应而作出的一系列重要决定。
2011 年 12 月在南非德班举行的缔约方第 17次会议就《坎昆适应框架》中的“执行”、“支持”、“机制”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继续推动国际气候变化适应制度建设向纵深发展。1
气候适应主要资金来源气候适应主要资金来源为国际公共资金、国内财政资金、慈善资金、碳交易市场、传统金融市场和企业直接投资等。其中,大多数适应资金以公共资金为主。国际公共资金通过双边和多边金融机构流向发展中国家,国内财政资金则通过直接财政拨款、政策性基金、政策性银行等机构转移。在国内财政资金中,生态补偿机制是应用最成熟的资金机制。市场化资金中,碳交易也是发展较为迅速的资金机制。此外,传统的保险市场在适应气候变化的风险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全球的角度来看,适应资金处于一种匮乏的状态。除了资金来源不足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原因限制了适应融资的发展,包括对适应资金渠道掌握信息不足,缺少使用的能力和经验;大多数适应资金制度和设计是面向国家层面的,缺少适合地区层面的融资机制等。
目前中国气候资金更多地投向减缓领域,在气候适应领域的投入有待加强。气候适应投资也主要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主要是由于在气候适应投资中,由于气候变化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相对而言,其投资风险也比较大,很难有一个气候适应的指标体系来对投资的风险和效果进行评估和衡量。2
气候适应性反应人类社会潜在的适应性反应是广泛的,从单纯科技型的( 如防海带) 、行为性质的( 如改变食物和娱乐的选择) 到管理性的( 如改变农场行为习惯) ,甚至是政策的( 如规划条例) 。例如:
( 1) 应对洪水增长的风险,包括①限制基础设施在洪区或海岸线的建设; ②搬迁一些现有的基础设施至内陆; ③设置堤坝的最低性能标准,无论是国家所有、地方政府或者私人所有。
( 2) 对区域内建筑的限制也适用炎热、干燥的地区。
( 3) 应对干旱日益严重的威胁,包括①各州之间在旱季的水量分配; ②州际区域甚至是国家对于灌溉和城市供水系统的节约用水; ③禁止在灌溉区种植如大米或棉花类作物。
( 4) 修改《濒危物种法案》。要求在因气候变化迫使物种移居到某栖息地时,土地所有者必须保护该栖息地,即使该栖息地尚未被濒危或严重。
尽管某些国家已经进行了相关科技与战略的部署,但从所评估的文献来看,并未显示出不同的科技和政策选择能够充分地降低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在全球变暖及其相关影响以及弱势群体方面。除此之外,还有不可忽视的环境、经济、信息、社会、态度和行为等因素也阻碍了适应行动的实施。同时,这些措施很少有低成本的,有的措施成本甚至会很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