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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中国]-环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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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环境权利environmental right简称环境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某种权利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的主体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如作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权关,依法享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有关管辖、时限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轨道。现行的中国法律中尚无环境权的明确规定,但隐含于宪法、民法及环境法之中。其中包括公民享有在国家保护和改善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和其生命健康权不受污染和其他公害侵害的权利芬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者有请求排除危害、损失赔偿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等。1

环境权利的内容环境权利指每个人享有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健康生态环境的权利,环境权利来源于人的生存权利,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须,因此环境权利应当属于人类的基本权利范畴。20世纪以来,严重的生态污染以及全球范围的资源稀缺对人类自身生存与发展安全构成威胁。作为·一种新的人权主张,环境权利于上世纪60年代提出,并逐步得到公众在道义和法律上的支持。1960年,一位联邦德国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控告,向北海倾倒垃圾是侵害人权的行为,并提出。公民具有在良好适宜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由此引发了人们关于是否要追加环境权利的研究和讨论。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对环境权利予以正式承认。《宣言》明确指出。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基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人类有权在一种有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2

环境享有权环境享有权是保证公民生存与发展的首要前提,指公民享有在适宜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1995年修改的引邮威宪法》增设了110b条,该条第一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获得一种有益于健康和有益于自然条件的生产力和多样性得到保护的环境”。2003年6月,法国政府内阁会议通过《环境宪章》草案,第一条规定了"人人都有在平衡和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北欧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有足够的机会维持"自由、平等和富足的生活条件,以及容许过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质量的基本权利”。我同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2

环境监督权环境监督权是指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具有监督、检举和控告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中也有类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为了保证环境监督权的有效实施,法律对损害索赔权、排除危害权也做了相应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

环境参与权环境参与权是指公民参与公共环境事务的权利,可以参与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管理全过程,并发挥积极作用。《世界向然宪章》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参与拟订与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这一权利在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中得到承认。我国于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赋予了公民更多的环境权利,如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规定: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公民环境参与权包括公民参与环境立法权、公民参与环境行政听证权以及参与环境决策权等,意味着公民作为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可以通过选举、讨论和批评参与环境公共管理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等环节组成环境保护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2

环境知情权环境知情权是公然知态获取相关环境信息的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的延伸,公民的知情权最先由瑞典在200多年前确立,但真正引起各国关注是在20世纪中后期。许多国家通过宪法以及专门的公众知情权立法,对公民的知情权做了确认。如乌克兰的《自然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定程序获得关于向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确实可靠的全部消息。1998年35个来自欧洲和中亚的国家在丹麦签署了《奥胡斯公约》。核心内容是强调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随后又有39个国家也加入了该公约。我国目前的一然环境立法也对环境知情权做了有关规定,如2007年,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知情权的确立,对于改变公众被动接受环境问题带来影响的状况、促进和维护公众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环境知情权有助于公众对身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采取防范性措施有助于公众免受正在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侵害有助于公众遭受环境污染侵害后的法律救济和援助。2

环境义务的内涵与特性保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依据《人类环境宣言》的逻辑,因为是权利,所以就是义务因为是我的权利,所以就是我的义务。人类享有环境权利,所以人类应当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生态公民是一个责任主体,因而生态公民的行为必然应该是一种责任和义务的行为。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充满责任感的时代。这是针对当代人类面临的严重生态危机所发出的呼吁。当今世界,人们面临着很多严重生态问题,如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粮食匮乏、能源紧缺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人口数量仍呈现快速增长态势。这些都需要生态公民肩负时代和历史赋予的重任去迎接挑战。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类的不负责任所造成,因而,面向未来,生态公民环境义务的核心就是要学会关心、勇于承担。1990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发布的《学会关心21世纪教育圆桌会会议报告》中提出学会关心,其具体要求是关心自己,包括关心自己的健康、关心自己的家庭、朋友和同行关心社会和国家的经济、生态利益i关心人权关心其他物种关心真理、知识和学习。学会了关心,生态公民就可以承担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和义务承担保护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平衡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建设生态文明与推进社会历史进步的责任和义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