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
经过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各个角度分析综合,我们认为,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住宅问题最本质的属性是一个人权问题,是从生存权的角度把居住权看作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而住宅则是实现或保障这一基本人权的必备条件。在传统落后的乡村社会,住宅问题作为一个人权问题既不是很突出,也不是必须由社会保障。因为,那时的社会,既无社会保障制度,更无社会保障条件来保障所有人的住宅问题。而居民可以比较自由地自筹自建住宅,既无严厉的审批制度,亦无政府的建设统一规划。在城市化过程中,尤其是在住宅建设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高度发达的21世纪,个人基本上失去了自行建房的条件。由此我们遇到的难题是:社会必须保障每一个城市居民的住房,个人又无力自行建房,房地产商又没有义务为穷人造房子,怎么办?这个责任只能落政府头上.在城市化过程中,妥善解决市民的住房或住宅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而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职能就是从人权角度,制定住宅问题的政策并落实。这是从最起码的生存条件角度看的住宅问题的人权性质.
若从生活质量层次上看人权,至少可分为三个层次。最低一个层次,也就是最基本最基础的层次,那就是生存权。作为居住意义上的人权,在个人无力解决的情况下,是必须由政府来保障的。第二个层次是发展权。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有帮助解决的责任,但没有保障的义务。第三个层次就是享受住宅权。在这个层次上,政府的责任是保护有条件能享受住宅权的住户,但没有责任帮助有钱人享受住宅。1
现状二十世纪以来,全国大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较快,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不少人包括一些专家认为,房价上涨应该会受到遏制。然而,从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全国房价上涨之势依旧强劲。当前的房价到底高不高?房价还会不会一直涨?如何保障广大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对这些问题,处在不同位置的人明显有不同的看法。打开电视,翻开报纸,在近日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对于房价问题也有着激烈的讨论。
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关注一:限购是否取消存争议。长期以来,房地产业界对楼市“限购令”都存有争议。一方面,“限购令”可以有效打击投机购房,在稳定房价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另一发面,它的存在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在控制房价过快增长方面治标不治本。
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关注二:房产税是否会真正落地。政府和购买者之间的利益分配,这就涉及房产的持有环节,房产税会不会收?在上海和重庆已经试点了,但效果不是很明显。那么会不会扩大?利益会不会重新再分配?这是本次会议其中的一个重点关注话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关注三:小产权房能否转正。有一些消息传出小产权房要转正,从而激起一些人投资小产权房的热情如果能够给小产权房合法化,就可以有效抑制高房价。特别是一线城市,房价高得惊人,小产权房却给低收入者提供留在城市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房的作用。
在百姓的眼中,住房问题始终是头等大事,住房难,住房贵,房价只涨不降,都是百姓买房,住房中的严重问题。
只有在对房地产业有清醒认识的基础上,在中央合理的政策下,通过各级政府积极落实调控政策,改善住房供给结构,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做到以百姓为主,以民生为主,房价的过快上涨一定会得到遏制,广大群众各种层次的住房需求一定会逐步得到满足。
解决办法民生问题,一直是中央政府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人民十分关注的问题。民生的问题能否有效地解决,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活和人民对国家、对政府的满意程度。因此,解决民生问题,是国家所有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民生问题中,近些年来,住房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调控房价,解决人民的住房问题,党中央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但是效果依然不太明显,住房的根本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因此,在2015年两会期间,住房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两会还未开始前,大家就已开始纷纷猜测2015年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走向何方。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会议上做了《政府工作报告》,提及住房问题,但这次没有像往年一样强调“房地产调控”,而是对住房保障机制做了重点叙述。报告中提到要完善保障房的准入退出机制,年内要完成保障房480万套,要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由此可见,关于住房问题,政府不再像过去那样强调通过限购限贷来调控房价,而是通过改变内部机制来改革房地产市场。这种转变主要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调控思路上的转变:更多的是通过增加供给来改善供不应求的状况,由原先解决“抑制房价上涨”这种具体问题,向建设“住房供应体系”转变,且主要是增大保障性住房的供给,这很容易让大家联想到新加坡的“组屋“政策,该国居民住房大部分是依赖于政府的组屋,组屋已覆盖了80%的新加坡人口,算是保障房政策实施较为成功的国家,该政策明确的保障房整体发展目标,确定的覆盖对象和完善的准入退出机制是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和思考的。
二、调控范围上的变化:政府未来将会采取“双向调控”。因为全国不同城市房地产市场已出现分化,供需状况并不相同,且由2010年和2013年的调控政策实施效果来看,“北京生病,全国吃药”的调控手段并不科学,因此不能继续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北上广和热点二线城市房价仍位于高位,限购限贷的措施一时不会退出,未来仍会限制投机投资性需求、抑制改善型需求;相反,很多三四线城市由于库存已出现积压,为加快去库存化,未来的调控政策将会有所放松。不管政策是以怎样的形式变换,政府未来的工作重点仍是“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
两会期间政府采取的“共有产权房”解决中等收入住房的措施,应该说是一个很好的创新,采用这种方式,个人不必把住房的所有价款全部自己掏,而是先买下房子自住,如果再上市交易,就要优先由政府收购,或者根据产权比例把政府的部分拿走。也就是说,相当于政府出钱投入资本,使用权由用户所有,而等用户想要将房产出卖的话,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由此可见,确实能够大大减轻住房的困难。
除此之外,我认为,政府还应该对住房增大补贴,以保证人民的住房问题。继续采取限购令,限制房屋的采购数量。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保障低层收入人员的住房问题,可以建造廉价的商品房,降低出租屋的租价,确保人民的住房安全。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论住宅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基本著作之一。恩格斯在批判米尔柏格提出的解决住宅问题的 小宅子制 时,强调指出社会革命是解决住宅问题的根本途径。
F.恩格斯关于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经济要求的重要著作。书中批判了德国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代表借解决住宅缺乏现象而散布的社会改良主义思想。
1872年2月初到3月初,《人民国家报》转载了六篇奥地利工人报纸《人民意志报》发表的论住宅问题的文章。作者是A.米尔柏格(1847~1907),他企图用蒲鲁东小资产阶级改良主义办法来解决工人和一部分小资产阶级缺乏住宅的现象。他把住宅承租人对房主的关系同雇佣工人对资本家的关系等同起来,建议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使工人成为自己的住宅和宅旁小块土地的所有者,认为这就能使工人从资本主义剥削下解放出来。米尔柏格所散布的改良主义思想给国际工人运动带来了极为有害的影响。恩格斯应W.李卜克内西之约,在1872年 5月至1873年1月间写了《蒲鲁东怎样解决住宅问题》、《资产阶级怎样解决住宅问题》和《再论蒲鲁东和住宅问题》三篇论战性文章。并从正面论述了应当如何正确解决工人阶级的经济要求,包括解决住宅缺乏的问题。这三篇论文全部在《人民国家报》上发表后,于1872~1873年以三个分册在莱比锡出版。
1887年再版时把三篇论文编在一起,书名为《论住宅问题》。这部著作再版时,恩格斯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并写了一篇序言。
恩格斯在本书中指出,一切历史时代的被剥削者,几乎都无例外地遭受到住宅缺乏的威胁。在资本主义时代,工人阶级本来已经很恶劣的居住条件,因人口大量涌进城市而更加恶化,不仅房租大幅度地提高,甚至难于找到住所,这不仅伤害了工人,也打击了小资产阶级。恩格斯批判了蒲鲁东主义者把住宅承租人对房主的关系和雇佣工人对资本家的关系混为一谈。他论证了承租人与房主不是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关系,而是一种单纯的商品买卖关系。承租人即使是工人,他和房主的关系,也不是以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出卖者身份与房主对立,而是以现金(或信用)的所有者,以承租人的身份出现。
恩格斯揭露了蒲鲁东主义者所提出的解决住宅问题方案的反动性质。指出这个方案企图把无产阶级变成工场手工业时期除了拥有简单生产工具外,还拥有自己的小屋子、小菜园和小块土地的手工业者。事实上,现代大工业把先前被束缚在土地上的手工业工人变成一个完全没有财产、只靠出卖劳动力才能维持生存的无产阶级这正是历史发展的一个进步。因为“正是在这个经济革命造成的条件下才可能推翻剥削劳动阶级的最后一种形式,即资本主义生产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77页)。
书中还论述了消灭资本主义制度下城乡对立的问题。米尔柏格认为:城乡对立似乎是“自然的”,永远不能消灭。恩格斯在反驳这种论调时论证了城乡对立是以往历史所造成的。他说,只有在消灭城乡对立之后才能使农村人口从数千年来的束缚中完全解放出来。但是,要使人口尽可能地平均分布于全国,要使工农业生产发生密切的内部联系,要使交通工具随着由此产生的需要而扩充起来,必须以废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前提。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力的发展,为消灭城乡对立创造了条件。
恩格斯在这部著作中,把工人阶级的一切要求,包括解决住宅问题的要求同无产阶级革命和消灭私有制联系在一起,这就给解决工人的住宅问题指明了根本的途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