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只有已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勘画标志,保证具有公约规定的最小干舷,并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或者合乎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备有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方被允许从事国际航行。公约强调,各缔约国应保证对悬挂非本公约和1988年议定书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不予优惠对待;即使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已经生效,任何船舶原以持有的《国际载重线证书》(1966)在其失效前仍继续有效。2
公约构成本公约由正文和三个附则组成。正文共34条,主要有定义、适用范围、检验、证书的颁发机关和有效期限,以及对公约实施情况的监督等。附则Ⅰ为“载重线核定规则”,按航区、季节和船舶类型规定了堪划载重线的技术规则,并根据船舶结构、强度、水密性和稳定性等规定了相应的标准。附则Ⅱ为“地带、区域和季节期”,规定了各种载重线的使用航区和季节。附则Ⅲ为“证书”,规定了国际载重线证书和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格式。2
适用范围1.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
1)在各缔约国政府国家登记的船舶;
2)再根据本公约第32条扩大适用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3)悬挂缔约国政府的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附则Ⅰ的规定适用于新船。
2.本公约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1)军舰;
2)长度小于24米的新船;
3)小于150总吨的现有船舶;
4)非营业性游艇;
5)渔船。
另外,本公约不适用于专门在本公约特别指定的,如:里海、北美洲诸五大湖等某些水域航行的船舶。2
检验规则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应接受下列检验: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的对船舶和设备的全面检查。
换证检验保证船体结由主管机关构、设备、布置、材料和构件尺寸完全符合本公约的要求。换证检验(原称定期检验)的间隔期由主管机关决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5年。
年度检验在证书周年日期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可以保证:
1)船体和上层建筑没有发生影响计算和确定载重线位置的变化;
2)开口防护装置和设施、栏杆、排水舷口和船员舱室出入口的设施等保持在有效状态;
3)干舷标志正确和永久标示着;
4)备有船舶重大的修理、改造或建造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材料。
年度检验应在国际载重线证书免除证书上签署。
对船舶进行的上述任何检验完成以后,凡经检验的船体结构、设备、材料或构件尺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变动。2
证书内容签发与格式对按照本公约进行检验和勘划标志的船舶,应签发国际载重线证书;对依照本公约有关规定进行免除的船舶,应签发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上述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由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组织签发,还可请求另一缔约国政府依照本公约规定对船舶进行检验,并签发或授权签发国际载重线证书,或在该船已有的证书上签署或授权签署,即有他国政府代发或签署证书。此类证书必须载明该证书是船旗国政府或即将悬挂的国旗所属国政府的请求颁发的,并应受到同样承认。无论属于何种情况,主管机关应对证书完全负责。各缔约国按照本公约颁发的证书,其他缔约国应承认。2
有效期1)国际载重线证书应由主管机关规定有效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2)如果所发证书的有效期限少于5年,主管机关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限至5年。
3)船舶换证检验后,如果新证书在现有证书失效前不能发给船舶,则进行这次检验的人员或机构可延长现有证书的有效期限,但不得超过5个月。该项延期应该在证书上签署,并只有在影响船舶干舷尺度的船体结构、设备、布置、材料或构件尺寸无变动的情况下才能准许。
4)如果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预定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以允许船舶完成到达预定检验港口的航次,而且仅在正当和合理的情况下才可办理。延期不得大于3个月,被同意延期的船舶到达预定检验的港口后,必须取得新证书后方可离港。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从同意现有证书延期前的失效期起不超过5年。
5)发给短途船舶的证书未曾按上述各项规定延期,主管机关可对证书上写明的失效期延期宽限一个月。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从同意现有证书延期宽限前的失效期起算不得超过5年
中止有效如果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国际载重线证书中止有效:
1)船舶的船体或上层建筑已发生实质性的变动,以致有必要增大干舷时;
2)上述检验、证书所述的装置和设备未能保持有效状态时;
3)证书上没有签署表明船舶已进行了规定的年度检验时;
4)船体结构强度下降到不安全的程度时。
证书的失效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在该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时失效。
免除证书1)由主管机关根据本公约规定颁发的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应遵守与国际载重线证书的换证、签署、延期和吊销相同的程序,该证书有效期最长5年;
2)对仅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的船舶,只要主管机关认为该船舶满足所承担航次安全的要求,即可免除本公约对该船要求的任何约束,颁发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其有效期仅限于该航次。2
载重线的浸没1)除下述两种情况外,船舶两舷相对于该船所在季节及其所在地带或区域的载重线不论船舶在出海时、在航行中或在到达时都不应被水浸没;
2)船舶在相对密度为1.000的淡水中时,其相应载重线可以被浸没到国际载重线证书上指出的淡水宽限。若该相对密度不是1.000时,此宽限应以1.025和实际相对密度的差数按比例决定;
3)船舶从江河或内陆水域的港口驶出时,准许超载量至多相当于从出发港至港口间所需消耗的燃料和其它一切物料的重量。2
我国对公约的接受保留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应符合附则Ⅱ所列适用于该船所在地带和区域的要求。位于两个地带或区域上的港口应被当作处于船舶驶来的或驶往的地带或区域。
1973年我国政府宣布接受本公约时做了如下保留:“关于中国沿海区域的划分,不受公约附则Ⅱ第49条和第50条有关规定的约束。”
公约附则Ⅱ将香港至吕宋岛苏阿尔港的恒向线的以西和以南海域划分为季节热带区域,而将该恒向线的以东和以北海域划分为夏季地带。我国则用该恒向线划分中国沿海(包括台湾海峡、东海、黄海和渤海)和中国南海为两个季节热带区域,季节其划分如下:
1)中国沿海自4月16日至9月30日为热带区域,其余时间为夏季区域;
2)中国南海自1月21日至9月30日为热带区域,其余时间为夏季区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