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管理
主管机关的官员或主管机关所认可的组织或指定的验船师,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Ⅱ的规定,对所有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有毒液体货物的上述公约附则Ⅰ中规定的油船,经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证书。检验内容包括:(1)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装置和材料及其状况能将有毒液体物质的无控制排放入海减至最低程度;(2)适用于该船的操作手册和手册所述的船舶布置、设备及相联的泵和管系;(3)该船所列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货品名单的合适性。上述公约附则Ⅱ已于1987年4月6日对中国国际航行的上述船舶生效。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在证书有效期届满日的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在第二或第三个上述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应进行期间检验,证书届满日之前3个月至届满日内应进行换证检验,检验符合规定要求后,应作相应的签署。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就本附则规定而言,有毒液体物质应分为以下4类:
(1)X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因而应严禁向海洋环境排放该类物质。
(2)Y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因而对排放入海的该类物质的质和量应采取限制措施。
(3)Z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因而对排放人海的该类物质应采取较为宽松的限制措施。
(4)OS类:以OS(其他物质)形式被列入《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8章污染类别栏目中的物质,并经评定认为不被列入本附则所规定的X、Y或Z类物质之内,因为目前认为当这些物质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人海时,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无危害。排放仅含有被列为“其他物质”的物质的舱底水或压载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应受本附则任何要求的约束。1
防污染证书对于任何从事前往公约其他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航行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按照本附则规定进行初始检验或换新检验,取得《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iage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NLS证书)。NLS证书应采用本附则规定的格式,并应至少为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写成。如同时使用发证国的官方文字,则在遇有争议或不相一致的情况时,应以发证国官方文字记录为准。
NLS证书的有效期限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此种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组织签发,不论何种情况,主管机关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NLS证书还可由主管机关委托另一缔约国政府代发。若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检验,或证书没有根据要求进行签注,或船舶改挂另一国船旗,NI。S证书失效。
由本公约当事国按照《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或《散装化学品规则》规定(如适用)检验并发证的化学品液货船,应视为已符合上述规定,按《规则》签发的证书应与按本附则签发的NLS证书具有同等效力。1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控制对有毒液体物质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含有该类物质的混合物的残余物排放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标准。
X,Y或Z类物质的残余物或临时分类的此类物质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海时,应符合下列排放标准:
a.船舶在海上航行,如果是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7 kn,如果是非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4 kn:
b.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放口进行排放时不应超过水下排放口的最高设计速率;
c.排放时距离最近陆地不少于12 n mile.水深不少于25 m。
对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Z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其他混合物的排放不强制符合上述排放标准。
(2)X类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a.载运X类物质的货舱卸完货后,在船舶离开卸货港口之前,应予以预清洗。清洗时应将残余物及洗舱水排人接收设备,直到经验船师取样化验,残余物浓度达到0.1%及以下。预清洗作业应在《货物记录簿》内做相应记录,并由验船师签注;
b.预清洗后注入舱内的任何水可以按照“排放标准”排放人海。
(3)Y和Z类物质残余物及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的排放。
a.Y或Z类物质残余物排放应按照上述要求的“排放标准”进行;
b.载运X或Y类物质的货舱。由于特殊原因,没有按《程序和布置手册》要求进行卸货作业,或载运Y类物质中的高黏度或固化物质的货舱,卸完货后,在船舶离开卸货港口之前.应予以预清洗。预清洗时产生的残余物/水混合物应被排放至接收设备,直至货舱排空;
c.载运X或Y类物质的货舱,卸货后和预清洗后(如要求),可对液货舱进行压载。此类压载水的排放程序应符合上述“排放标准”的规定。清洁或专用压载水可直接排放。
(4)南极区域排放。
禁止任何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南极海域。1
程序和布置手册(1)准予装运X,Y或Z类物质的每艘船舶应备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程序和布置手册》。该手册应有符合本附则的标准格式。如果是国际航运船舶.其所使用语言既非英语、法语,也非西班牙语,则条文内容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泽文。
(2)《手册》的主要目的是为船舶驾驶员确定与起货装置、洗舱、含油污水处理及为符合本附则要求而必须遵守的液货舱压载和减压载有关的实际安排和所有操作性程序。1
货物记录簿(1)凡本附则适用的船舶,应备有一本《货物记录簿》,记录簿不论是作为船舶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或作为其他文件,均应按本附则所规定的格式。
(2)各种液货舱的装/卸货、货物的内部转驳、液货舱清洗/压载、洗舱水/压载水排放入海等作业情况,应记载入《货物记录簿》。
(3)任何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混合物的意外排放,或发生本附则例外条款所述的排放时,均应记入《货物记录簿》,并说明这种排放的情况和理由。
(4)每项记录应由负责陔项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每一页还应由船长签字。对持有NLS证书的船舶,《货物记录簿》的记录应至少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写成。如果使用了船旗国的官方语言,则在出现争议或不一致时,应以此官方语言为准。
(5)《货物记录簿》应存放于随时可以取来检查的地方,除了没有配备船员的被拖船只外,均应存放在船上。《货物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应保留3年。
(6)当事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可对适用于本附则的任何船舶在港时上船检查《货物记录簿》,并可将该记录簿中的任何记录制成副本,也可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该项记录的真实副本。凡经船长证明为船上《货物记录簿》中某项记录的真实副本者,将在任何法律诉讼中成为陔项记录中所述事实的证据。主管当局根据本规定对《货物记录簿》的检查和复制核实无误的副本应尽速进行.不得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1
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1)每艘准予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1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海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2)该应急计划应根据IMO制订的导则要求。并应以船长和驾驶员所用的工作语言写成。该计划至少应包括:
a.由船长或其他负责人员报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所遵循的程序;
b.在发生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时应与之联系的当局或人员名单;
c.在事故发生后南船上人员为减少或控制减少有毒液体物质所立即采取的措施的详细说明;
d.在处理污染时与政府及地方当局协调船上行动的程序和船上联系人。
(3)对本公约附则I应备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船舶,此计划可以与《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结合使用。在此情况下,该计划的标题应为“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