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是推动人类进步的重要途径,重大的科学发现和突破会造福未来的科研。将科研理论运用于生活,是人类从远古落后的社会步入现代先进文明的重要助推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科研都是道德的。如同社会的运转一样,科研的发展和推进也需要有基本的规则约束。与社会行为中的道德约束相似,科研实验中的伦理标准在规范研究人员的同时,也使一些研究陷入困境。一面是不可僭越的伦理,一面是无法继续的科研,如行于刃的两难境地屡见不鲜。
作者:名古屋大学 陈书蕊
疯狂的克鲁曼——乙肝研究史中的“暗黑篇章”
纽约大学医学中心索尔·克鲁曼,曾受邀调查威洛布鲁克州立学校中,在校孩子们感染传染病的原因。该校在斯坦顿岛,专收智力障碍儿童。克鲁曼选择了25名智力障碍儿童作为受试者,直接在他们身上注射了乙肝患者的血清。结果,这25个孩子只有一名没有被感染。他研究了孩子们的症状,由此弄清了甲肝与乙肝的差异,并以此写下论文《传染性肝炎:两种临床上、流行病学上和免疫学上都截然不同的感染》。这一发现被誉为乙肝研究史上的里程碑。
之后,克鲁曼提出,将乙肝患者血清稀释后加热,乙肝病毒会被灭活,而抗原活性仍在。这样就能制造出乙肝疫苗。随后,克鲁曼在智力障碍的孩子身上注射了这种疫苗,然后注射含病毒的血清,结果发现疫苗为孩子们提供了免疫力,人类的首个乙肝(灭活)疫苗就此制成。
但随后,克鲁曼陷入了伦理争端。有学者提出,克鲁曼这项人体实验完全是利用了孩子们智力障碍、无法自理的这一点,剥夺受试者权利,削弱受试者是活生生的人类这一事实而片面强调实验成果。无论成就本身多么巨大,在孩子们身上注射安全性未知的疫苗甚至是乙肝患者的血清,严重违背了医学伦理。
臭名昭著的塔斯基吉梅毒试验
1932—1972年,美国公共卫生署在阿拉巴马州塔斯基吉进行了臭名昭著的塔斯基吉梅毒试验。受试的非洲裔男性中,有399名梅毒患者、201名健康人。实验人员利用受试者们生活贫困的处境,以免费医疗、餐点、丧葬保险等条件引诱他们参与。并且实验全程,参与者完全不知实情。
研究者们宣称,他们进行的是有关败血症的治疗。这导致了受试者在对自己已罹患梅毒,却不知情的状态下,将梅毒传染给了妻子甚至孩子。更过分的是,在实验过程中,到了1943年,医学界已经发现青霉素可以有效医治梅毒,但该研究组为了使实验继续,故意不采取有效的治疗,甚至阻止参与者接受青霉素。这个满是欺骗且毫无人性的研究直到后来被揭发,才被迫停止。
不仅仅是生理的摧残,有很多实验摧残和折磨着受试者的心理。1950年,美国中央情报局发起了“蓝鸟计划”,声明目的是开发“通过特殊审讯技术控制个人的方法”。这项实验在没有受试人员的知晓或同意的情况下,给7,000名美军士兵服用了心理药物,包括LSD、海洛因、大麻、古柯碱等。超过1,000名士兵因此患上多种精神疾病,包括抑郁症、癫痫等。很多人在服药后出现自杀倾向。
伦理困境中的思考
研究人员有时难免会困惑,会陷入两难,因为研究人员都是活生生的人,是有感情的动物,要他们像机器一样完全理性是不可能的。同时,验证假设、改变世界的渴望,会冲昏研究人员的头脑,忘记了基本的原则,这样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做出违背伦理学规则的出格行为。
有些人为了一篇论文抓耳挠腮,觉得成果就是科研的全部了。可是越走越远的路上,才会发现,原因和结果是最简单的逻辑关系,而其中对于底线和成果的平衡,才是真正令人难以处理的。
贝尔蒙特报告:保护人类研究主题的伦理准则
贝尔蒙特报告的发布,强调了研究的伦理困境中三个核心:尊重、权益与公正。
对于人的尊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知情权、自愿性和理解力。受试者的知情权,是指他们有权接收到完整的实验信息,包括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时长、实验危险或益处,受试者可以提问任何关于实验的问题,并且可以随时叫停。同时,受试者必须对实验具有充分的理解。受试者对于实验信息的理解,建立在其本身的精神及智力状态上。18岁以下的受试者,患有精神疾病的受试者,以及昏迷的受试者,必须询问亲属或监护人的意愿,防止受试者在不理解实验危险的状态下签署同意协议。至于自愿性,是强调受试者的同意必须是本人意愿,而非外界压力所致。
对于受试者权益的保护,是指在实验过程中,要尽力减少对他们的伤害,最大化实验的益处。比如有一种新型药物要进行临床测试,研究人员应该根据先行研究以及药物的理化性质推测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并根据类似药物发挥作用的高效性特点,选择药物发挥作用最快的方式,同时帮助药物代谢后的引起副作用的产物尽快代谢。有些药物会对胃肠有很大的伤害,并且吸收率低,这时考虑静脉注射代替,就是对受试者的权益维护。这种权益上的保障,不仅包括精神、心理,还有社会性的保护。
社会的运转需要公平,当然,科研的推进也需要。这种公平,是指在进行试验时不能带有歧视,无论种族,无论性别,也无论社会地位,参与实验的人员不能是在这些及其他类似因素上有偏颇的。比如在临床运用癌症治疗新方法时,只挑取有钱人,或者在进行毒力学等可能有害的实验时选取无家可归的流浪人员,这都是有失公正的。
生物技术研究中的伦理困境屡见不鲜,为明确是非,给每个科研工作者心里装一杆秤,防止擦边球和侥幸心理,已经有各个世界或国家组织发布了法律和规定。保护受试者,也是得到良好实验结果的保障。为了实验不惜牺牲未来生态稳定,为了科研不顾受试者身体及心理,在研究中用非正当手段获得结果,凡此种种的行为都是不被肯定的。无论多么突破性的成就,也要建立在正确伦理背景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