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苗作为防控新冠疫情的一种重要工具,在国内外受到了广泛关注。2月25日,国家药监局批准了国药中国生物武汉所新冠灭活疫苗(Vero细胞)和康希诺生物重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5型腺病毒载体)的注册申请,其中后者是我国首家获批的国产腺病毒载体新冠病毒疫苗。
加上前期国药中国生物北京所、科兴中维两家企业新冠疫苗批准,截至目前,我国已有4款新冠疫苗批准附条件上市。这不仅将进一步筑牢我国健康防疫屏障,还将为新冠疫苗的全球可负担性贡献更多中国力量。
随着新冠疫苗陆续获批和使用,人们在接种疫苗的同时,也在关注一个热词,即附条件批准上市。那么,什么是附条件批准上市?
新药上市的快速通道
一般来说,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通过临床试验进行验证。绝大多数的新药上市申请批准必须基于Ⅲ期确证性临床研究的临床终点结果,但对于一些治疗严重危及生命或缺乏治疗手段疾病的药物,如肿瘤、罕见病等,为了加快新药上市速度,药监部门会基于Ⅱ期或Ⅲ期关键临床研究中的替代指标,暂时批准药品上市以满足临床的需求。但这种批准是有条件的,即需要企业在药品上市后继续完成确证性临床研究,以证实药品获益,然后再申请获得完全批准。这就是“附条件批准”。
有条件批准并非我国首创,很大部分是借鉴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在1992年设立的“加速审批(Accelerated Approval)”。而作为一条加速新药上市的快速通道,我国支持临床急需药品和罕见病药物的附条件批准,并出台了多个相关政策法规。
我国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药品管理法》的第二十六条和第七十八条对“附条件批准”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第七十八条规定,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我国《疫苗管理法》的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附条件批准疫苗注册申请。
作为一种“先批准后验证”的药物监管制度,“附条件批准”在带来一些积极的早期利益的同时,也会面临很多挑战。比如:如何选择合适的替代指标,准确预测或反映临床疗效和获益;如何确保上市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Ⅲ期确证性临床。需要强调的是,“附条件批准”并不是批准之后就撒手不管,而是继续进行临床研究,直到证明药品获益。
情况紧急“临危受命”
大家知道,疫苗研制需要经过基础研究和探索阶段、临床前阶段、临床阶段(包括Ⅰ、Ⅱ、Ⅲ期)、生产及市场分销阶段等几个过程。研制一种疫苗大致需要8~1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历史上,麻疹疫苗的研制用了9年,脊髓灰质炎疫苗经过了20年的试验,人类乳头瘤病毒(HPV)疫苗进入市场前也经历了20多年的研究。然而,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的当下,人类显然等不起十年、二十年。因此,在人民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且没有有效药物可以使用的紧急情况下,新冠疫苗才附条件批准上市,这是新冠疫苗“附条件批准”的动因。
我国研制的新冠疫苗在国内附条件批准上市,对于该疫苗在其他国家的使用与注册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由于我国较好地控制了新冠疫情,新冠疫苗Ⅲ期临床试验因为缺少大量的临床病例而遇到一定困难,只能到国外进行,因此,我们的大部分临床数据来自境外,而这些数据也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一些国家相信已经得出的试验数据,就可以不再进行临床试验。也有国家会开展“桥接”试验,相当于再模拟一遍相关部分的试验,能够更快获得试验结果。
继续研究加紧完善
附条件批准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说明通过批准的疫苗达到了安全性、有效性及可及性的基本要求;二是表明疫苗是在应急情况下研发,有些方面还存在不足,还需进一步完善,原则上要附加条件才能上市。
具体而言,附加条件多是由于疫苗研发的时间相对短,只能把试验数据中已经完成的部分拿出来进行审批,符合条件就可以尽快上市。比如,新冠疫苗研发过程中,各个年龄组都在进行临床试验,但是18~59岁的年龄组最先得出数据。因此,该疫苗在批准上市时就要对接种者的年龄附加限制条件。再比如,关于孕妇的临床试验尚无结果,缺少数据支撑。因此,对于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性,建议暂缓接种新冠疫苗。
从上可以看出,“附条件”主要是出于对试验数据完整性的考量。疫苗上市的数据、依据都要来自于临床试验。有的临床试验还没做完,数据还没有拿到,那么这一部分就不能开放,就必须限制在开放的这部分使用。
疫情肆虐,人民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在没有有效药物可以使用的情况下,紧急使用是附条件批准疫苗上市的主要动因。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比如新冠肺炎这样重大传染病的发病流行过程中,疫苗才可能附条件批准上市。
附条件批准疫苗上市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的附加条件是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来确定。附条件批准上市后,药品监管部门还会要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认定的附加条件对该疫苗继续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完成附条件的要求并及时提交后续研究结果。
作者:药葫芦娃医药生物技术科普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