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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文组织第41届大会审议通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

中国绿发会
原创
长期致力生态文明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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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1年11月24日,在刚刚闭幕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41届会议上,诞生了《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笔者尤为振奋,不光因为我们在2020年7月参与建言、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关于“环境、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应写入人工智能伦理”的建议几乎被全面采纳;也因为,这是笔者看到过的所有的关于人工智能伦理文本中最好、也最全面的一个文本。

然而,目前我国对其的报道还是非常有限。尽管这份建议书是在11月24日的会议上通过的,国内当天几乎罕有报道(中文世界就连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1届大会的报道也是很少的)。次日,也就是11月25日,UNESCO在巴黎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正式通过的这个首份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全球性协议,然后11月26日中国新闻网、新华社、央视等国内主流媒体才有简短的报道。截至2021年11月27日晚上、也就是这份建议书通过后的72小时之后,小编看到的有限的所有的中文报道都非常简短。而事实上,这份建议书文本非常全面,对于全球的人工智能的发展影响将是极为深远的。

从内容和词频上看,2021年文本大量提升了生态环境相关的内容。笔者盘点了一番:“生物多样性”出现2次(去年草案初稿中出现0次),“生态系统”出现31次(去年草案初稿中约5次);“环境”一词出现约59次(去年草案初稿中出现23次);“动物福利”出现1次(之前0次);“碳足迹”出现2次。可以说,对比2021年的文本和2020年的文本,我们绿会的建议几乎得到了较为全面的采纳。

此外,本文尤其强调了“人工智能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笔者认为,这一点尤为值得重视。在全文中出现51次。所谓人工智能系统整个生命周期,该文件将其定义为“从研究、设计、开发到配置和使用等各阶段,包括维护、运行、交易、融资、监测和评估、验证、使用终止、拆卸和终结。”

另外,难能可贵的一点是,该建议书明确表示,并不试图对人工智能作出唯一的定义。它认为,这种定义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与时俱进。因此,该文本旨在探讨人工智能系统中具有核心伦理意义的特征。笔者注意到,此次会议决定,会员国关于其为实施《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所采取措施的报告周期为四年一次。也就是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43届会议(四年后)上,将讨论《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实施情况的第一份综合报告。

为了让国内同胞们能尽快看到文本,笔者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官网发布的提交给41届大会审议的材料中提取了中文文字版。相信这份文件对我国人工智能学界、政策制定者、产业界都有不小的参考价值,绿会融媒在此中文首发。事实上这篇文章的排版花了小编超过四个小时,不光是排版较难、也因花了点世界对其中文文本中的个别问题译法进行了查证。以下文本来自于UNESCO官网。分享如下,供读者参考。(编者按:王 豁)

《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草案文本

(注:已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1届大会上获得会员国通过)

序言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大会于 2021年11月9日至24日在巴黎召开第四十一届会议,

认识到人工智能(AI)从正负两方面对社会、环境、生态系统和人类生活包括人类思想具有深刻而动态的影响,部分原因在于人工智能的使用以新的方式影响着人类的思维、互动和决策,并且波及到教育、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文化、传播和信息,

忆及教科文组织根据《组织法》,力求通过教育、科学、文化以及传播和信息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所确认之世界人民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

深信在此提出的建议书,作为以国际法为依据、采用全球方法制定且注重人的尊严和人权以及性别平等、社会和经济正义与发展、身心健康、多样性、互联性、包容性、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的准则性文书,可以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向着负责任的方向发展,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对人类大有助益并惠及所有国家,但也会引发根本性的伦理关切,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内嵌并加剧偏见,可能导致歧视、不平等、数字鸿沟和排斥,并对文化、社会和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造成社会或经济鸿沟;算法的工作方式和算法训练数据应具有透明度和可理解性;人工智能技术对于多方面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性别平等、民主、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进程、科学和工程实践、动物福利以及环境和生态系统,

又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会加深世界各地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现有的鸿沟和不平等,必须维护正义、信任和公平,以便在公平获取人工智能技术、享受这些技术带来的惠益和避免受其负面影响方面不让任何国家和任何人掉队,同时认识到各国国情不同,并尊重一部分人不参与所有技术发展的意愿,

意识到所有国家都正值信息和通信技术及人工智能技术使用的加速期,对于媒体与信息素养的需求日益增长,且数字经济带来了重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挑战以及惠益共享的机会,对于中低收入国家(LMIC)——包括但不限于最不发达国家(LDC)、内陆发展中国家(LLDC)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IDS)而言尤为如此,需要承认、保护和促进本土文化、价值观和知识,以发展可持续的数字经济,

还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具备有益于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潜能,要实现这些惠益,不应忽视而是要去应对其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潜在危害和负面影响,

注意到应对风险和伦理关切的努力不应妨碍创新和发展,而是应提供新的机会,激励合乎伦理的研究和创新,使人工智能技术立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价值观和原则以及关于道义和伦理的思考,

又忆及教科文组织大会在 2019 年 11 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了第 40 C/37 号决议,授权总干事“以建议书的形式编制一份关于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国际准则性文书”,提交 2021 年大会第四十一届会议,

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需要相应提高数据、媒体与信息素养,并增加获取独立、多元、可信信息来源的机会,包括努力减少错误信息、虚假信息和仇恨言论的风险以及滥用个人数据造成的伤害,

认为关于人工智能技术及其社会影响的规范框架应建立在共识和共同目标的基础上,以国际和国家法律框架、人权和基本自由、伦理、获取数据、信息和知识的需求、研究和创新自由、人类福祉、环境和生态系统福祉为依据,将伦理价值观和原则与同人工智能技术有关的挑战和机遇联系起来,

又认识到伦理价值观和原则可以通过发挥指引作用,帮助制定和实施基于权利的政策措施和法律规范,以期加快技术发展步伐,

又深信全球公认的、充分尊重国际法特别是人权法的人工智能技术伦理标准可以在世界各地制定人工智能相关规范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铭记《世界人权宣言》(1948 年);国际人权框架文书,包括《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1 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 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 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 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 年)、《儿童权利公约》(1989 年)和《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 年);《反对教育歧视公约》(1960 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 年);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国际文书、建议书和宣言,又注意到《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1986 年);《当代人对后代人的责任宣言》(1997年);《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2005 年);《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2007年);2014年联合国大会关于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审查的决议(A/RES/70/125)(2015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决议(A/RES/70/1)(2015年);《关于保存和获取包括数字遗产在内的文献遗产的建议书》(2015 年);《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伦理原则宣言》(2017 年);《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2017 年);互联网普遍性指标(2018年获得教科文组织国际传播发展计划认可),包括立足人权、开放、人人可及和多利益攸关方参与原则(2015 年获得教科文组织大会认可);人权理事会关于“数字时代的隐私权”的决议(A/HRC/RES/42/15)(2019 年);以及人权理事会关于“新兴数字技术与人权”的决议(A/HRC/RES/41/11)(2019 年),

强调必须特别关注中低收入国家,包括但不限于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具备能力,但在人工智能伦理问题辩论中的代表性不足,由此引发了对于地方知识、文化多元化、价值体系以及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正负两方面影响需要实现全球公平的要求受到忽视的关切,

又意识到在人工智能技术的伦理和监管方面,目前存在许多国家政策以及由联合国相关实体、政府间组织(包括地区组织)和由私营部门、专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科学界制定的其他框架和倡议,

还深信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带来重大惠益,但实现这些惠益也会加剧围绕创新产生的矛盾冲突、知识和技术获取不对称(包括使公众参与人工智能相关议题的能力受限的数字和公民素养赤字)以及信息获取障碍、能力亦即人员和机构能力差距、技术创新获取障碍、缺乏适当的实体和数字基础设施以及监管框架(包括与数据有关的基础设施和监管框架)的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

强调需要加强全球合作与团结,包括通过多边主义,以促进公平获取人工智能技术,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给文化和伦理体系的多样性和互联性带来的挑战,减少可能的滥用,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可能给各个领域特别是发展领域带来的潜能,确保各国人工智能战略以伦理原则为指导,

充分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以合乎伦理的方式应用和治理人工智能技术以及对尊重和保护文化多样性提出了挑战,并有可能扰乱地方和地区的伦理标准和价值观,

1. 通过本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

2. 建议会员国在自愿基础上适用本建议书的各项规定,特别是根据各自国家的宪法实践和治理结构采取适当步骤,包括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依照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国际法,使建议书的原则和规范在本国管辖范围内生效;

3. 又建议会员国动员包括工商企业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确保他们在实施本建议书方面发挥各自的作用;并提请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的管理部门、机构、研究和学术组织、公共、私营和民间社会机构和组织注意本建议书,使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做到以健全的科学研究以及伦理分析和评估作为指导。

【绿讯】是中国绿发会国际部发挥智库功能、为了推动中国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推出的一系列全球环境治理的最新的动态。本文资讯摘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会议文件。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