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有据有前途,做一名“当之无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该如何?科普中国-智慧农民 2021-03-08 作者:惠农新政 |
很多农民朋友,要么建立了合作社,要么加入了合作社,可对于合作社的成员该怎么做,很多人都说不清楚,今天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有关成员规定方面,给大家讲一讲,首先所谓的成员就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重要说一点,就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就是行政事业等单位不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人数上这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同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也不是投资了你就可以为所欲为的当成员,而是应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除了权利,还有义务,咱们就谈谈,在合作社法中的第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同时,如果不想加入了,也可以退社,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作者:王建凯,国家社会工作师、国家管理师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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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科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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