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不立法,麻烦大了科技日报 2017-03-14 |
两会观察
本报记者 张盖伦
就在全国人大会议开幕前两天,江苏省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代表还在北京做了一场肺移植手术。
供体来自一位湖南浏阳的脑死亡病人,而等着器官救命的,是一位已经在重症监护室住了三个月的肺纤维化患者。肺源从湖南送到北京,来北京参加两会的陈静瑜,完成了这场生命接力的最后一步。
“2016年我国完成器官捐献4080例。其中有30%是脑死亡,40%是脑心双死亡。”去年两会,陈静瑜就建议过为脑死亡立法,但相关部门答复说“没有群众基础”。这次,陈静瑜再提加快脑死亡立法的建议。他认为,脑死亡立法的阻力已经不在群众基础,而在于司法部门法律的滞后。
“脑死亡等于死亡已是世界基本共识。经过多年实践,目前已经为国内医学界认可并用于临床。”陈静瑜强调,科学界定一个人的死亡时间,在医学与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大意义。
脑死亡立法能为人道目的的器官移植提供法律规范。脑死亡者仍有残余心跳,各脏器的血液供应可以维持,所以在及时施行人工呼吸和给氧的条件下,各脏器组织不会像心死者那样发生缺血、缺氧的情况。作为供体,这些脏器组织有较强的活力,为移植成功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先决条件。
虽然我国已有多例脑死亡器官移植案例,但是“没有脑死亡立法,我们医生也是战战兢兢”。陈静瑜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对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生来说,没有明文法律保障,意味着医患纠纷随时会出现。
而脑死亡立法,也不仅关乎器官移植。
陈静瑜说,我国《刑法》许多条款都涉及死亡与重伤的问题,《民法》也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的界限标准不统一,确定死亡的时间不一致,可引起遗嘱纠纷、保险索赔纠纷、职工抚恤金以及器官移植纠纷、‘不合理’死亡的认定等法律问题,也直接影响到法律上的继承问题,婚姻家庭关系中抚养与被抚养、赡养与被赡养以及夫妻关系是否能够自动解除等问题。”他解释。
由于脑死亡概念得不到法律承认,若家属不认为脑死亡者已故,也不能撤下治疗措施。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和其他安慰性、仪式性的医疗活动,既给病人家庭带来了沉重负担,也给国民经济及卫生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据粗略估计,我国每年为此支出的医疗费用高达数亿元。我们把大量资源用于100%不可救活者,这同我们要达到的卫生改革目标不相称。”陈静瑜表示。 (科技日报北京3月13日电)
责任编辑:李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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