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之根本国之重器,共学《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科普中国-智慧农民 2021-03-08 作者:惠农新政 |
一提起国之重器,大家大都想到的是科技是发展,其实,对于我们农业大国来说,粮食何尝不是国之重器呢,特别是对于我们农民来说,粮食就是我们的根,就是我们为之奋斗种之糊口的命。可很多农民朋友种了大半辈子的地,也不知道围绕粮食还要那么多的政策和条例,这次,我们就讲一讲《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篇幅很多,我们就先学一学总则部分吧。这个条例就是维护粮食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顾名思义,粮食生产经营者就是我们农民、农民合作社、涉农公司等,而消费者简单认为就是买粮食的人或单位。李克强总理在年初谈到优化营商环境的时候,也在会议中通过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此草案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以次充好、虚假轮换等,严禁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同时强化了粮食收购、储存等环节质量安全检测监管,规定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明确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的措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在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正式公布的,后来又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条例第一条就说明了制定本条例就是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而这里所称的粮食,就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同时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同时说明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而不是因人而订,也不是人为操控。国家会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说明,谁触犯了这个原则,就是触碰了法律。
在第六条中规定了管理部门的权属,那就是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改制,已并入市场监管部门管理。
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目前,各省市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改制,管理职权已列入了市场监管部门管理。
作者:王建凯,国家社会工作师、国家管理师会计师
作者:王建凯,国家社会工作师、国家管理师会计师
责任编辑:科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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